涉嫌教唆与蓄意协助易华仁接受免费多哈行和妨碍司法公正,本地酒店与房地产大亨王明星被控两项罪状,他未表示是否要抗辩或认罪。至于另一名卷入易华仁案的商人林国城,总检察署决定不提控他。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在星期四(10月3日)被判坐牢一年后,涉案商人王明星(78岁)在星期五(4日)下午被控上国家法院。
身为旅店置业(HPL)执行董事的王明星是将世界一级方程式大奖赛(F1)引进本地的主要推手。他创办的新加坡赛车公司(Singapore GP)负责本地F1赛事的管理和运营,易华仁在案发期间是负责F1大奖赛事务的内阁部长。
王明星面对的两项控状与易华仁所承认的五项中的两项内容一样;不同的是,王明星的两项控状都附加了刑事法典第109节的教唆(abetment)条文。
根据刑事法典,如果唆使别人犯法、与他人串谋犯法,或蓄意协助他人犯法,都属触犯教唆法律条文;控方可结合教唆条文与犯罪活动所抵触的法律条文,对教唆者提告,而教唆者可能面对与犯案者同样的刑罚。
王明星面对的第一项控状指他在2022年12月,邀请易华仁乘搭他的私人飞机前往多哈,并且为易华仁免费提供多哈四季酒店的住宿,以及返回新加坡的商务舱机票,这些好处总值2万零848元又3分;王明星这么做等于唆使易华仁犯下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罪行。
第二项控状指王明星刻意协助易华仁妨碍司法公正,让易华仁在2023年5月18日至25日之间,向新加坡赛车公司支付5700元,补偿他从多哈飞回新加坡的机票花费。根据易华仁承认的案情,他接到王明星通知后,得知贪污调查局在询问多哈行,便赶紧安排付费给王明星的公司。
易华仁因接受免费多哈行的罪状被判坐牢三个月又三周,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则被罚四个月监禁;他的总刑期为一年。
王明星以80万元保释
与易华仁一样,王明星没有面对违反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不过两人所面对的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控状,是制裁贪污行为的法律条文之一。防止贪污法令是我国主要制裁贪污行为的法律,刑事法典第161至165节条文则具体针对涉及公职人员的各种贪污和贿赂行为,这些不同法律条文构成了一套针对贪污行为的完整管制框架。
王明星在庭上面控时显得镇定,代表他的安盛律师事务所(Allen & Gledhill)律师李德财告诉法官,辩方需要时间询问当事人的指示,以及向控方表达辩方立场,为此希望将案件展期六周。控方不反对辩方所求,法官接着批准案展至11月15日举行审前会议,并且让王明星以80万元保释。整个面控过程不到10分钟就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