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大王”林恩强涉欺骗与教唆他人伪造文件罪成,控方星期二在庭上要求法官判处20年监禁,指林恩强是这起案件的主谋。
不过,林恩强的代表律师文达星则要求法官判他坐牢七年。
现年82岁的被告林恩强于1963年创立兴隆贸易,是全球最大的燃油交易商之一,当时持有公司75%的股份。他一共面对130项包括欺骗、教唆伪造文件,以及教唆伪造有值证券的罪状,指他在2019年至2020年,欺骗国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发放逾27亿美元(逾35亿新元)资金。
控方就涉及汇丰银行的三项罪状提控,所涉及的银行资金约1.11亿美元(约1.5亿新元),其余127项罪状暂时搁下。被告不认罪,案件经审讯后,
控方星期二(10月15日)在庭上发表判刑陈词时指出,被告是案件的主谋,也预谋干案,指使职员提交假文件。他为了个人利益犯案,甚至在审讯时将罪责推卸给职员。
控方也指出,被告的罪行玷污了新加坡作为亚洲主要石油贸易中心的声誉。他面对的欺骗条文最高刑罚为10年,控方要求两项欺骗罪状的刑期分开执行,另一项伪造文件则同时执行。
指被告是初犯且犯案期短 文达星要求判七年监禁
不过,文达星反驳,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向银行坦承罪行时,怪罪任何人,事实上他有道歉,也愿意承担后果。被告是一名初犯,而且犯案的时期较短,因此要求判七年监禁。
文达星也以被告的健康问题为由,指监狱署或许无法为被告提供适当的医疗照顾,而且考虑到被告的岁数,恳求法官不给予等同于终身监禁的监刑。
文达星解释,若被告在狱中表现良好,刑期得以缩短三分之一。以此推算,林恩强出狱时已经95岁,这等同于终身监禁。
控方在陈词中则指,就算看在被告高龄给予减刑,但最多也不会减刑超过一年,要求总刑期介于19年至20年。
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法官表示须要时间量刑,案展11月18日下判。
据报道,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林恩强和他的两名子女同意支付近36亿美元(约46亿新元)给兴隆集团的清盘人和最大债权人汇丰控股。
林恩强在声明中说,他已向所有索赔人提出,将同意在不承认责任的情况下做出赔偿。这意味他不承认进行欺骗性质的交易和违反董事职责。
由于林恩强和子女被全球资产禁制令冻结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人,三人也将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