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已婚小学男教师被指与11岁女学生畸恋长达11年,甚至在对方未成年时就发生关系,经审讯被判罪成,坐牢14年两个月。

被告是现年51岁的小学男教师,受害者目前29岁。

被告面对八项包括性侵未成年少女,以及抵触儿童与青少年法令的控状,他不认罪,选择抗辩。

为保护受害者,法官谕令媒体不得报道任何会泄露受害者身份等资料。

判词显示,受害者称在2006年9月就与被告开始交往,两人隔年有亲密行为,从爱抚、自慰、一路升级至指侵,被告甚至在她未满16岁就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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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畸恋多年,直到2017年6月13日,姐姐从受害者手机里找到三段影片,内容是受害者披露在感情上遇到困难,有与被告分手的打算,但又无法跟他人吐露心事,担心被告惹祸,因此才会录下影片。

受害者出庭供证时说,被告第一次与她性交时,曾问她是否满16岁,受害者说还未16岁,并表示因为不清楚被告问题的意义是什么,因此一直记到现在。

被告则否认所指,称他是在2011年5月,受害者满16岁后才与她交往,性行为也是在2012年1或2月才发生。

不过,据受害者在2013年9月6日传给被告的短信里,提到当天是被告向她告白的七周年,意味着被告早在2006年就向受害者告白。

受害者也在2011年6月26日传短信给被告,不满对方不在乎自己是否还是个处女,她的自尊对被告来说一点都不重要。

法官说,短信内容能证实受害者的证词,认为她是个可信的证人,加上被告早前在口供里已承认在受害者念中一至中三时,两人就发生性行为,包括指侵,最后判被告罪名成立。

完整报道,请翻阅2024年11月29日的《新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