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本地首起“99对1”交易官司的房地产公司博纳产业,近日再遭一对印度尼西亚籍年轻夫妇起诉,并与房地产经纪及律师事务所一同被追讨约85万元税务损失。

起诉人凯文(Kevin Rahim,28岁)与杰西卡(Jessica Tjitra,25岁)现为新加坡永久居民。据了解,两人事发时尚未结婚。

2022年7月,杰西卡以329万2000元购入里峇峇利一带的瑞雅嘉苑(Riviere)公寓,隔月以3万2920元将1%产权转售凯文,交易10月完成。

2024年8月,国内税务局认定该交易规避印花税,援引《印花税法》向两人征收近85万元的额外买方印花税(ABSD)及附加税(详情见图)。

“99对1”或“100卖1”架构,是指买家签署选购权书(OTP)后,将1%权益转给近亲,以规避高额AB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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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y Law否认违约或疏忽 称未就“99对1”交易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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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两买家由王律师事务所(WongPartnership LLP)梁佳诚代表入禀高庭,指博纳产业(PropNex Realty)、房地产经纪许永添(译音,洋名Amos Marcus)及CK Tan Law Corporation律所,分别违反代受责任、提供误导性陈述及未尽专业义务,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代受责任是指雇主须承担雇员在职时因过失造成的损害。

根据《联合早报》查阅的高庭文件,凯文2020年中便与许永添接洽,讨论购屋事宜。同年10月,许永添介绍“99对1”架构,建议由永久居民先购屋,再转1%予外国人,借此两人可申请贷款,而外国买家也只须为1%缴交ABSD。

两起诉人当时仍为印尼籍,许永添建议待杰西卡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再购屋,并持续跟进其申请进度。

房地产经纪坚持“99对1”方案合法 适用外国人

自2021年12月起,外国人购房须缴付30%的ABSD。永久居民首次购房的税率为5%。若永久居民与外国人联名购置住宅,即便是永久居民的首套房,ABSD也将按较高的30%税率征收。

2022年4月,杰西卡成功申请成为永久居民后,与凯文开始物色房产,并再向许永添咨询“99对1”方案,对方坚持结构合法、适用外国人,可减少应缴的ABSD。

许永添称,若外籍人士和永久居民一开始就以99对1方式联名购房,房产将按外国人身份征收30%ABSD;但若永久居民先购入后再转让1%权益,外国人只须为1%缴税。

两人称许永添的说法,诱导他们采用该交易方式,并委任许永添介绍的CK Tan律所处理手续。

两年多后,税务局要他们补缴税款。

他们认为许永添自称经验丰富,应意识到“99对1”可能违法,却仍作误导性陈述,违反专业注意义务,须对损失负责。

他们也指博纳产业身为许永添的雇主,未尽监管义务,未确保经纪接受适当培训和监督,防止误导客户或推荐涉及逃税结构,构成疏忽,须承担代受责任。

至于CK Tan律所,诉状指律所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提醒交易结构可能违法,也未安排合格律师亲自处理或监督交易,操作不符产权律师应有标准,导致起诉人蒙受损失。

今年2月,《联合早报》率先报道首起“99对1”诉讼案。买家李坤华起诉博纳产业、房地产经纪孙金汉和City Law LLC律所,指三方在两个公寓交易中疏忽和违约,要求共同赔偿118万6895元税务损失。

房地产经纪称“99对1”做法源自律所 相信安排属合法

房地产经纪许永添不否认曾向买家介绍“99对1”购房方式,但称是从CK Tan律所提供的幻灯片中得知这一安排,因而相信合法且可节省印花税。

他强调未与起诉人签约,也未收佣,不是正式受聘的房地产经纪。

CK Tan律所则不同意起诉人称“99对1”是“非法规避印花税”的说法,指出即使税务局可援引《印花税法》调整相关安排并征税,也不代表这一安排违法。

根据答辩书,2020年5月,许永添从部门WhatsApp群组收到律所准备的“99对1”演示幻灯片,介绍“99对1”购房,说明可节省ABSD。

他承认曾向凯文提及这种方式,并跟进杰西卡申请永久居民的进度。

7月14日,起诉人在执行购房选择权书前一周,创建“物业购买”群组,将许永添和后者介绍的CK Tan律所职员乔伊丝加入,表示将委托律所代表购房事务。

但在交易完成前,乔伊丝未曾提醒“99对1”安排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许永添辩称,起诉人是基于律所建议而决定采用这种方式购房,自己已履行职责,确保传达的律所信息准确,并把起诉人转介给律所,由律所提供买房意见。

博纳产业指出,博纳国际是发展商指定的营销代理。许永添不是起诉人的房地产经纪,他和博纳产业的佣金由发展商支付,不是起诉人。

许永添承诺遵守公司及房地产代理理事会(CEA)专业准则,应对个人行为负责。

律所辩称购屋安排 是起诉人主动提出

CK Tan律所辩称,起诉人在2022年7月正式委托律所代理,并明确表示希望以“99对1”方式持有房地产,这一安排是起诉人主动提出,并非律所建议。在委托律所前,起诉人理应了解或预见可能的税务影响。两人并未要求律所就此提供意见,律所仅按其指示处理购房事务。

起诉人了解可能的税务后果,仍决定使用这个方法,显示自身有一定疏忽,且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可能损失。

博纳产业、许永添和CK Tan律所,分别由立杰(Rajah & Tann)、卫达仕凯德(Withers KhattarWong)及德尊(Drew & Napier)律师事务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