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案子时,若被告身患绝症,或身体情况极差,坐牢可能危及生命,法庭可基于人道主义考量对被告法外开恩,免去监禁或判处有关罪行下法定的最低刑期。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陈志鹏助理教授答复《联合早报》询问时说,法庭可在被告的个人情况异常艰难时,尤其是严重的健康情况下考虑法外开恩。
他解释,本地有关法外开恩的法律依据,是基于2016年由大法官为首的三司审理的高庭案件。高庭指出,法外开恩仅适用于特殊情况,法庭出于人道主义考量,不得不判处特别轻的刑罚。
换句话说,法外开恩的刑罚比类似案件中被告所应受到的刑罚轻得多,如免去监禁判处罚款、处以非常短的刑期,或有关罪行下的法定最低刑期。
他说,法院列举了两种能够法外开恩的情形,一为身患绝症;二为被告的身体状况极差,监禁可能会极大增加危及生命的风险。不过,法院强调,若案件存在压倒性的公众利益考量,倾向处以严厉刑罚,那么法院可选择不考虑法外开恩。
另一种情况则是把被告的健康情况纳入求情因素,但法外开恩的门槛比这来得高。身体情况作为求情因素考量的条件是,被告在入狱后健康情况会显著恶化,或痛苦明显加剧,但不一定要达到绝症或具有高死亡风险的程度。若只是将身体情况纳入求情因素,法院会相应减轻部分刑罚,但减轻的幅度比法外开恩来得小。
本地曾有数起法庭对被告法外开恩的案例。
2018年,一名六旬德士司机当阿窿跑腿被判坐牢12个月,但在服刑前被诊断罹患末期肝癌,恐难活过一年。法官得知后法外开恩,判司机坐牢一天。
2008年,诗家董创办人董俊竞的二儿子董伟双因肾衰竭买肾求生,法官考虑到他患有末期肾病等多种疾病,对他法外开恩,只判他坐牢一天,以及罚款1万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