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时若无法确定对方是否全面披露资产,最稳妥做法是暂缓协议,考虑向法院申请全面披露令,这比事后推翻协议更有效和可行。
正德律师事务所(Esteem Law LLC)创办人黄嘉珩律师指出,为保障利益,当事人应尽早寻求独立法律意见。若离婚协议是在双方听取独立法律意见下签订,法院通常会尊重并维持,除非能证明协议因强迫、误导、重大误解、不当影响或欺诈而无效。
王律师事务所(WongPartnership LLP)合伙人沈木英也指出,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在官司久拖、耗时费钱时,选择草率和解。
“财务较弱一方更可能选择尽快和解,以减轻时间和金钱压力。但他们也须权衡,眼前快速赔偿是否值得,还是日后可能后悔,甚至还要花更多时间和费用推翻和解。”
她说,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对和解的认知和基础维持协议。除非有重大事实被隐瞒或误导,否则难要求“加码”或推翻协议。
黄嘉珩强调,协议具终局效力,不可随意反悔或无限期提出索赔。若协议是在当事人自愿、知情并经法律建议下签署,即使日后感到不满,一般也不足以重新开启案件。
律师建议提出离婚前 先厘清婚姻总资产
她提醒,离婚程序中,双方有责任全面、坦诚披露资产。她常建议客户提出离婚前就厘清婚姻总资产,因程序启动后收集资料更困难。
她处理过一个外籍配偶个案,女方因不熟悉本地法律误签协议,10年婚姻未获资产分配,最终成功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然后重新申请离婚资产分配。
“离婚资产的分配应具终局效力。当事人不能因对方日后获益就反复追讨。法院对此类申请十分谨慎,只有在欺诈确凿且影响协议结果时才介入。”
孙庆发律师(Sng & Company)说,法院有权修改协议内容,但生活费和资产分配金额,视婚姻年限、是否有子女,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而定。
他以多年经验判断,若无协议,本案女方在11年婚姻中,恐难争到200万元。
“男方之后资产变动,已无关紧要。若减少,难道协议金额也要跟着调低?民事案件的和解协议也同样是难以撤销的,不然怎能真正画下句点?”
他指出,为保障客户利益,律师在客户提交宣誓书前,应“拿把梳子,细细梳理”,并申请庭令查阅对方的信用卡、银行户头、保单,以及公司账目等,确保无资产藏匿。
沈木英举2011年案例(AFS v. AFU)说,男女双方和解时,女方知道男方持有任职公司的股票,但男方未透露公司正洽谈收购,最后男方的资产总值从3万6000元剧增至近1300万元。
“这些关键信息女方无从得知,足以影响她的和解决定。法院最终允许她,就未披露资产索赔。”
她指出,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尽职调查对方资产,并就自身法律权利寻求专业意见。
“但调查和索取资料往往耗时费钱,也带来情绪和经济压力。若选择不走这步,直接和解,就必须清楚同意的依据。
“若是基于重要陈述或假设作出决定,应明确写入协议,以便日后有需要时,法院可根据协议内容,判断是否撤销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