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运毒死囚申请上诉称《滥用毒品法令》规定被告背负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既违反“无罪假定”的自然公正基本原则,也有违宪法。上诉庭五司驳回四人的上诉申请时确认,法令中规定被告需负起责任证明自己无罪的假定条文(presumptions),是符合宪法的。 

内政部星期二(9月9日)发文告说,上诉庭五司审理后于8月28日发表裁决,驳回四名死囚提出的上诉申请。

这四名死囚是朱玛特(Jumaat Mohamed Sayed)、林克萨维南(Lingkesvaran Rajendaren)、达奇那穆迪(Datchinamurthy Kataiah)和萨米那丹(Saminathan Selvaraju),他们曾在2016年至2020年间针对罪成和刑罚上诉到最高法院,但都被驳回。

他们申请上诉时称《滥用毒品法令》规定被告背负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违反包括“无罪假定”在内的自然公正基本原则,而且有违宪法。

上诉庭裁定 申请毫无根据

上诉庭裁定,这项申请毫无根据,并确认《滥用毒品法令》假定条文符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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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涉及毒品的案件,都会援引《滥用毒品法令》下至少一项假定条文,作为控方提控嫌犯的依据。这些条文载于法令的第17节至第22节。例如,第17节指出,一个人若被证实所持特定毒品的重量超过最低份量标准,如超过2克海洛英,将被假定是为了贩毒而持有毒品。  

上诉庭指出,政府对贩毒向来采取强硬立场。《滥用毒品法令》中的假定条文是政府打击贩毒的重要工具。这能帮助控方克服证明被告人主观意图的举证难题,因为这个意图往往只有被告本人才知晓。

假定条文在宪法上是被允许的,并且符合自然公正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这些假定条文并未违反宪法所保障的生命与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平等保护权。

在《滥用毒品法令》假定条文适用的情况下,一旦某个前提事实被排除合理疑点(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后成立,即可假定某个具有逻辑证明力的事实(logically probative fact)。

被告可以在“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基础上,证明相反的情况来推翻这个假定。

上诉庭指出,这不是第一次有人就《滥用毒品法令》的假定条文提出挑战。过去有多死囚在行刑前的最后一刻提出挑战,往往希望能阻止执行死刑,但所有类似挑战都没有成功。  

政府无意修改《滥用毒品法令》下假定条文立场

内政部答复媒体询问时说,今年4月8日,时任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在国会发表部长声明中,已经阐明政府无意修改《滥用毒品法令》下假定条文的立场。

尚穆根当时说,政府目前没有理由修改法令。假定条文自1973年《滥用毒品法令》生效以来便存在,国会过去也曾针对条文进行辩论,最近一次是在2023年的滥用毒品(修正)法案二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