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集团转让股份官司,集团创办人郭观华早前被高庭判败诉,必须归还合伙人叶永生之前转给他的25%股份。郭观华与叶永生都不服裁决,均提出上诉。上诉庭发表判处裁决双方的第一项协议是成立的;郭观华上诉得直,叶永生也被令支付郭观华这起案件的讼费。

长城集团创办人郭观华在2021年入禀高庭,指合伙人叶永生背叛公司,暗自投资竞争对手八达岭控股,还违反转让股份和房地产的协议,因此起诉对方。叶永生则反诉郭观华没履行支付买下25%股份款项的承诺,要求高庭下令他做出赔偿,同时否决对方提出的协议。

郭观华的立场是,双方在2018年至2020年陆续制定了三份协定,第一份列明叶永生让出持有的长城集团25%股权,并辞去10家子公司的所有职位,但保留叶永生在房地产业务的权益。第二份协定在两年后定下,叶永生把持有的四个房地产权益交回给郭观华,换取568万余元。他们也在同年11月达成第三份协定,由郭观华买下叶永生余下七个房地产的权益,而叶永生同意双方各自提交房地产估值后,再就最后价格协商。

郭观华指叶永生突然反悔 推翻第一和第三份协定

不过,郭观华指律师要拟定文件时,叶永生突然反悔,推翻第一和第三份协定,郭观华要求法官裁定第一和第三份协定具有约束力。

叶永生辩称第一与第三份协定无法成立,反指郭观华违反买卖股份协议,在叶永生转让其中10家公司的25%股份后,郭观华未支付他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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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集团转让股份官司 创办人郭观华与合伙人不服裁决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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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集团创办人郭观华败诉 高庭谕令把股份还给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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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高庭法官考虑了双方证据后认为,无论是诉方或辩方,都无法证明郭观华与叶永生曾正式立下协议,让叶永生交出持有的长城集团25%股权,或让郭观华以没有具体说明的价格,买下叶永生的股份,因此判郭观华败诉。

法官也批准叶永生的部分反诉,谕令郭观华归还叶永生所持有的25%股份。

不过,郭观华和叶永生皆不服高庭的裁决,都提出上诉,继续对簿公堂。

上诉庭裁定双方的第一份协议成立

上诉庭三司星期二(9月9日)发表上诉裁决,判郭观华上诉得直,裁定双方的第一份协议是成立的。三司指出,双方的后续行为支持了第一份协议的存在;即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叶永生转让公司股份,卸下董事职务,也仅持有集团非运营实体的股份。

三司指出,叶永生在转让股份后,并未追索赔偿,直至事发两年多后才提出。叶永生的行为因此符合第一份协议上的条款,即在放弃股份后不会获得金钱赔偿。

此外,双方在执行第二份协议时,也是以叶永生所持非运营实体的股份来计算,并非叶永生所说的25%,这也表明了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三司因此认为,高庭法官早前裁定第一份协议未成立有误。

至于叶永生提出的上诉,指在转让股份后,郭观华须赔偿叶永生,三司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双方当时进行了这项协议。

三司也指出,协议的条款并不明确,没有指出叶永生应向郭观华转让哪家公司的股份,也未说明叶永生的赔偿该如何计算。

考虑到这些证据,三司判郭观华上诉得直,第一份协议是成立的。三司也下令,叶永生须支付郭观华这起案件的讼费。

针对上诉结果,郭观华通过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 & Tann Singapore LLP)代表律师郑伟元指出,他对法院维持了他于2018年12月与叶永生达成的协议感到欣慰。他如今能专心经营生意,继续为新加坡提供物美价廉的优质食品。

据了解,代表律师将索取共约100万元的讼费和诉讼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