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强奸妇女,法官星期一(9月22日)下午在审讯后,指男子口供内容不一致,案发时与同谋跟踪妇女,确定她喝醉酒后才干案,显示他没有要征求对方同意进行性行为的意图,最后判男子强奸罪名成立。

《新明日报》之前报道,被告是42岁的本地男子傅津津(译音),他涉嫌在2021年1月30日晚上11时50分,强奸一名妇女。

控方开庭陈词显示,妇女案发当晚与朋友到登布西山一带的餐馆庆生,众人之后再到荷兰村的一家酒吧续摊。 

妇女的朋友在酒吧打烊后,建议大伙儿到家里继续喝酒。大部分的人当时坐私召车前往下一个地点,但妇女与一名女友人却迟迟叫不到私召车。

两人走到荷兰村的巴士站时,被告和他的朋友李杰(36岁)上前搭讪,表示要送她们回家。妇女原本拒绝,但因一直叫不到私召车而接受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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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在送妇女回家后,于晚上11时50分至隔天午夜12时10分间,强奸了妇女。

被告不认罪,案件星期一进行结案陈词,法官随后发表口头裁决。

法官指出,被告针对事发经过所叙述的内容不一致,一下称妇女抚摸了他的大腿后,他为了要确认妇女是否对他有意思,于是与妇女接吻;一下又在口供里称,妇女实在两人接吻后才抚摸他的大腿。

法官在听了妇女、专家证人以及案发当天与妇女聚餐喝酒朋友等人的证词后,认为妇女案发时喝醉酒,无法同意与被告发生性关系。

法官指被告与同谋在荷兰村等待机会,跟踪受害妇女,确保她喝醉酒后才干案,显示他没有要征求对方同意进行性行为的意图。法官也指出,行车记录器录下被告在事后担心身份被认出的证据。

另外,法官不接受被告起初否认与妇女发生性交,是担心妻子发现真相的说法,认为被告说谎,显示他做贼心虚。

案件择日下判。

李杰早前承认非礼妇女,已在去年3月被判坐牢20个月鞭打四下,他也是此案的控方证人之一。

完整报道,请翻阅2025年9月23日的《新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