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樟宜机场四个搭客大厦的跑道、滑行道及停机坪,总建造花费超过2亿7200万元。问题在于,这些设施究竟应归类为“厂房设备”,还是“建筑结构”?
为了这看似技术性的问题,樟宜机场集团与所得税司长(Comptroller of Income Tax)争辩多年。虽然所得税检讨委员会和高庭都判定这些设施应视为“建筑结构”,机场集团不服裁决,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上诉审判庭(Appellate Division),但依旧连败三轮,未能获得快速扣税的机会。
根据税法,若开支属于“厂房设备”(plant),企业可以在两三年内扣除建造成本,从而迅速降低应税净利润(taxable net profit)。相比之下,若视为“建筑结构”(structures),则每年只能扣除3%的建造成本,摊销周期可长达几十年。
对樟宜机场集团而言,这两者的差别非常巨大:如果定为厂房设备、获得资本津贴(capital allowance),集团不仅可以在短期内摊销资本支出并少缴税,还能改善现金流,资金可用于运营或其他项目;若上诉驳回,摊销周期长,资金将长期被占用,影响运营和现金流。
这起税务争议源于2011至2013估税年,机场集团就约2亿7257万元的跑道、滑行道及停机坪(runways, taxiways and aprons,简称RTA)建造支出申请资本津贴。
集团主张,RTA与跑道照明、仪表着陆、飞机停靠引导、异物探测、地面移动探测器与雷达等航空设备(aerodrome equipment),构成一个完整的运作体系,应合并视为厂房设备。
然而,所得税司长认为,RTA仅属于建筑结构,因此只能按照工业建筑津贴(IBA)享受每年3%的折旧,超过1亿4164万元的航空设备支出,则可享受资本津贴。
集团对此不服,2016年向所得税检讨委员会提出异议,随后上诉到高庭。高庭维持原判,认为RTA和航空设备不应视为单一资产,税务应分开计算。
高庭指出,RTA主要用于飞机的移动与停放,属于经营业务的场所,而非业务工具,因此更属于建筑结构而非厂房设备。
由吴必理法官、王少凌法官和施奇恩法官组成的上诉审判庭支持高庭的观点,指出RTA提供飞机移动场地,航空设备负责导航与安全,二者虽协同运作、共同产生收益,但在结构和功能上各自独立,不可视为厂房设备。
三司指出,RTA采用耐用材料建造、设计为永久设施,结构特征更像道路等铺面结构,因此不符合厂房设备的定义。
三司还对双方要求败诉方承担的讼费提出批评,认为金额过高。所得税司长原本要求上诉失败方承担12万5000元,上诉方则要求对方承担12万元。
三司指出,案件的法律原则不复杂,上诉论点多是原审所提内容的重复,因此裁定上诉人须承担辩方5万元的讼费,并认为金额公平合理。
律师:据财务上现值概念 早期扣除显然更具优势
短期内获得资本扣除通常有利,尤其当企业利润良好且高于可扣除津贴额时,这能让企业在扣除津贴后立即降低应税净利润。若采用较长的扣除期限,最初几年应税净利润会相应增加。
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 LLC)副总裁、税务及私人客户服务董事王森豪指出,根据财务上的现值概念,早期扣除显然更具优势,也解释了为何樟宜机场集团力争尽快缴清税务。
他指出,税法要求企业区分机械设备与土地和建筑物,只有前者符合加速资本扣除资格。资本扣除的立法和案例法基础源于英国法律,可追溯至20世纪初。
“这一法律原则早已确立,但在具体案例中,有时会存在灰色地带。这起案件或许是尝试挑战界限。”
值得一提的是,判词一方面保护税制稳定,也提醒企业:若要改变规则,必须靠国会立法,而非通过法院。
王森豪认为,法院政策角度完全正确。“基础设施类案件尤为棘手,因为庞大实体通常是固定附着物、成为土地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视作厂房设备。”
在他处理的一起涉及大规模海洋基础设施抵扣的案例中,他代表客户基于政策理由向税务局提出建议,“这种政策层面的处理方式有时必要,因为现行立法尚未跟上现代建筑技术和基础设施创新的步伐”。
他当时提出的政策观点是:若同等资金投入新型建筑技术,且能实现更优目标、融入基础设施本身,是否也应享受相同税收待遇?
以跑道为例,若跑道建造的新技术能满足新型飞机需求,为何不能将这些成本视作厂房采购,允许这类成本享受加速折旧待遇?
他指出,企业甚至在设计与规划阶段,就应开展税收政策倡导,这在早期3G电信投资阶段已有成功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