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取消22项罪行的鞭刑,或将强制性鞭刑改为酌情鞭刑。检讨重点在于罪行是否仍有重大社会关注度、是否造成实际伤害或仅属预备行为,以及其他刑罚是否足以发挥阻吓作用,并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

内政部审查了所有161项附带强制(65项)或酌情鞭刑(96项)的罪行,以评估这些刑罚在当今是否仍有必要。结果显示,多数(139项)罪行的现行刑罚仍然适用且合理;其余22项罪行将取消鞭刑,或由强制改为酌情,因为替代刑罚已足以发挥阻吓作用,并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

在完全移除鞭刑的类别中,一些罪行已不再引起公众重大关注,例如《铁路法令》第86条和第87条有关阻碍机车或危及乘客安全的行为,以及《刑事法典》第401条关于“属于盗贼团伙”的罪行。

当局认为,这些行为可能未造成实际伤害,且现行其他刑罚已足够。例如,第401条取消鞭刑后,最高监禁为七年。

被取消鞭刑的还包括《破坏公物法令》第3条规定的破坏行为——若不涉及公共财产、公共机构财产,或具有国家、文化、宗教意义的财产,现行最高罚款2000元或监禁三年的刑罚已被认为足够,因此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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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修法加重虐死罪刑 最重可判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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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鞭刑改为酌情鞭刑的类别中,包括《刑事法典》第385条“以恐吓他人、令他人害怕受害为手段进行勒索”,以及第402条“为结伙抢劫而聚集”。修订理由在于,这类行为未必造成实际伤害,而现有替代刑罚已足够。

加重诈骗刑罚 面对至少六下鞭刑

《刑事法(杂项修正)法案》星期二(10月14日)在国会一读。拟议修订的法案内容除了包括取消鞭刑的罪行,也加重对诈骗犯的刑罚。诈骗罪犯、团伙成员及招募者,罪责更重,将面对至少六下、最高24下的强制鞭刑。

卫达仕凯德律师事务所(Withers KhattarWong)联合管理合伙人兼刑事诉讼主管萨斯纳登 (Shashi Nathan)受询时说,对涉及诈骗的罪行引入鞭刑,显示政府高度重视诈骗作为国家威胁的严重性。

“除了经济损失,诈骗行为还破坏公众信任,并对受害者尤其是弱势群体产生深远的心理和社会影响。”

从量刑角度来看,将鞭刑作为强制或酌情处罚选项,符合新加坡在威慑犯罪方面一贯审慎的做法。传统上,鞭刑主要适用于涉及暴力、毒品或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罪行,如今延伸至大规模诈骗案件,反映了犯罪形式的演变——在线欺诈造成的伤害,与实体犯罪旗鼓相当。

他强调合理量刑仍是关键,并指出,与所有量刑措施一样,比例原则仍然至关重要。在鞭刑非强制的案件中,法院仍保留酌情权,以确保刑罚既符合罪行性质,也与罪犯的罪责相称。“这种在阻吓与公正之间的平衡,对于维护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