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七年前购买已加装遮阳篷的公寓顶层单位,被公寓管理委员会指控擅用共有物业、增加楼面面积,并破坏建筑外观,要求拆除。她拒绝拆除,管委会将她告上分层地契局,最终诉求被驳回,还被令支付1万5000元讼费给女屋主。

本案申请人——勿洛阜景园(Tanamera Crest)公寓管理委员会不服裁决,已向高庭提出上诉,案件尚待审理。

红框所示为勿洛阜景园(Tanamera Crest)涉案顶层单位。分层地契局认为,该单位外观与相邻单位原有差异,遮阳篷并未显著影响整体外观,因此不构成违规。(取自判词)
红框所示为勿洛阜景园(Tanamera Crest)涉案顶层单位。分层地契局认为,该单位外观与相邻单位原有差异,遮阳篷并未显著影响整体外观,因此不构成违规。(取自判词)

分层地契局认定长期默许 遮阳篷可继续使用

分层地契局裁定,答辩人陈秀娟(译音)长期使用遮阳篷,但申请人多年未提出异议,也未阻止使用。管委会多次入屋检查后仍未反对,显示双方已“共同默认”(common convention)遮阳篷的存在可以接受。若现在要求拆除,将产生明显不公。

地契局指出,答辩人的使用并未影响其他业主的安全、利益或单位外观,对集体利益没有实质损害。地契局采纳答辩人提出诉讼已过时效的抗辩理由,也认定管委会的长期默许构成契约禁反言(estoppel by convention),裁定她无须拆除遮阳篷或恢复共有物业原状。

根据判词,公寓于2004年竣工,顶层单位露台原为开放式设计。2010年8月,管委会召开常年大会,通过允许安装遮阳设备的特别决议。多名屋主,包括涉案原屋主,随后安装多重遮阳设备,管委会未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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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仲裁庭援引《建筑维修与分层地契管理法令》(BMSMA)规定,指这项附例必须在30天内提交建筑总监,但管委会当时未遵循,附例因此无效。

红框所示为勿洛阜景园(Tanamera Crest)公寓顶层涉案单位。女屋主购入时露台已加装固定遮阳篷,三侧附墙。公寓管委会指她擅用共有物业并破坏外观,要求拆除,但诉求遭分层地契局驳回。管委会已提出上诉,案件尚待审理。(取自判词)
红框所示为勿洛阜景园(Tanamera Crest)公寓顶层涉案单位。女屋主购入时露台已加装固定遮阳篷,三侧附墙。公寓管委会指她擅用共有物业并破坏外观,要求拆除,但诉求遭分层地契局驳回。管委会已提出上诉,案件尚待审理。(取自判词)

答辩人自2018年5月31日购房时,露台已加装固定遮阳篷,三侧附墙。她未收到拆除通知或警告,认为安装已获批准。几年后,管委会入屋检查,但未有任何后续行动。

作为中立仲裁庭,分层地契局就管委会提出的三项指责作出回应。

关于楼面面积(第37(1)节条文)

证据显示,遮阳篷在答辩人购房前已安装,她并非施工者,因此未违反禁止增加楼面面积的规定。即便前业主的工程可能增加楼面面积,责任也在当时动工的业主,而非现任买家。地契局裁定,答辩人未违反第37(1)节条文。

关于共有物业使用(第33节条文)

遮阳篷确实附着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外墙上。按法令,独占使用共有物业必须得到九成业主的批准。答辩人未获正式批准,也未提出安全理由,因此属于不合规行为。

不过,她提出时效抗辩。地契局指出,附例的违约必须在违约发生后的六年内执行,而时效原则旨在防止陈旧索赔。本案中,答辩人自2018年6月成为业主,管委会在她成为业主六年后才提告,明显超过合理追诉期,因此抗辩成立。

关于建筑外观(第37(3)节条文)

地契局根据答辩人的照片证据,裁定遮阳篷及可伸缩百叶帘并未显著改变公寓外观。百叶帘收起后完全看不见,颜色也与建筑协调,从地面观察,两项装置并不显眼。

此外,答辩人的顶层单位外观与相邻单位本来就存在差异,整体外观未受实质影响,因此不构成违规。

综合来看,答辩人在楼面面积和建筑外观方面未违规,虽在使用共有物业上不合规,但管委会多年未采取行动,已超过合理追诉期限。

答辩人提出的契约禁反言抗辩也成立,因管委会长期默许遮阳篷存在,使她合理相信设施获准,如今要求拆除将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她可拒绝执行。

最终,分层地契局驳回管委会诉求,令它支付答辩人1万5000元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