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车业公会会长梁添丁不服高等法院裁定他于2024年6月召开的理事会选举无效,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上诉审判庭驳回上诉申请,并下令梁添丁和车业公会负责各自的讼费。

根据上诉审判庭星期二(11月11日)发表的判词,梁添丁无法证实他有权延后车业公会的常年大会,而他也不能够另择日期召开大会,因此当天进行的任何选举都属无效。

车业公会第26届理事的两年任期原应在去年6月结束,因此提前在5月6日选出新一任理事。会长梁添丁当时以大会流程违反章程,两度宣布延后会议。选举委员会不予理会,继续进行选举;梁添丁不久后离场。

梁添丁不承认5月选出的第27届理事,过后于6月6日重新召开常年大会,以完成议程,包括选出新一届理事。

5月投选出来的理事会推选林亚保、林立华和张天成为第27届的代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长。林亚保和当时的选举委员会主席陈文勇,过后以车业公会的名义向梁添丁提出诉讼,要求法官裁定梁添丁6月举行选举所选出来的理事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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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6月6日大会不具法律效力

高庭法官维诺(Vinodh Coomaraswamy)去年11月25日发表口头裁决,指梁添丁若觉得会议流程违反了章程,有权中止或延后会议,但当时应定下重开大会的日期,却没这么做。法官认为,梁添丁中止会议离场后,就无权主持这场大会,因此6月6日的大会不具法律效力。

梁添丁过后提出上诉,要求推翻法官的裁决。

根据星期二发表的判词,上诉审判庭三司不认同维诺法官的看法,也就是说梁添丁作为车业公会的会长,没有合法行使权力来中止会议,因为梁添丁没能证明当时存在任何特殊情况来足以支持他行使这样的权力。

三司认为,梁添丁延迟会议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就是允许公司委派的代表投票,且不限制一个委托人代表多于一家公司参加会议和代为投票。

三司指出,梁添丁原本可以寻求法院裁定5月的选举无效,让一切维持原状,并以此为基础重新召开大会。

既然梁添丁没有有效地延后会议,意味着他不可能于6月有效地重新召开会议,同日举行的选举也就是无效的。三司还说,维诺法官在审理车业公会提出的诉讼时,就已经指出,按照公会章程,只有秘书长有权决定重新召开大会的日期。

另外,在维诺法官于今年5月22日公布判决理由之前,车业公会的30名成员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对六项议题进行表决包括革除梁添丁的会长职务,并重新投选会长和理事。6月13日,公会按照章程再次举行选举。上诉审判庭三司注意到,此次选举的有效性引发了另一轮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