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公司一名前董事进行局内人交易,为此抵触《证券与期货法令》,被金管局处以13万7000元的民事罚款。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警察部队星期一(11月17日)发联合文告,指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Alph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简称AEHL,现名为Alpha DX Group Limited)的前非执行董事洪友金(译音,Ang Yew Jin Eugene)进行局内人交易。他在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消息公布前,抢先抛售公司股票,避免损失近5万5000元。
文告指出,2019年11月18日,AEHL发表声明说,公司因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债权人宣布公司必须立即全额偿还所拖欠的6400万美元(约8300万新元)。
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数额,是AEHL截至同年6月30日所持有的流动性资产的约十倍。换句话说,公司当时只持有640万美元(约830万新元)的流动性资产。在这一消息宣布后,AEHL的股票交易也随即被停牌。
身为AEHL当时的非执行董事,洪友金知道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根据贷款协议,当公司拖欠贷款时,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全额贷款。
然而,在这项消息公布前,洪友金就抢先抛售了在他的父母交易户头中的241万3300股公司股票。因此,在消息公布后,洪友金的父母也就避免损失约5万4900元。
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后来知晓此事,将案件转交金管局和商业事务局处置。经调查,洪友金承认抵触《证券与期货法令》第218(2)(a)条文中的局内人交易罪,并向金管局缴付13万7000元的民事罚款。他也承诺在未来两年不会担任何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管理。
文告也指出,民事罚款不属于刑事行动,也不会招致刑事制裁。民事罚款制度与刑事处罚制度相辅相成,并于2004年开始实施。
根据条例,金管局能与任何人达致协议,在当事人承认或不承认责任的情况下要求支付民事罚款,罚款金额最少5万元,但不超过当事人从中获利或避免亏损金额的三倍。
局内人交易则通常涉及利益关系,像是公司高层把机密资料泄露给他人,让对方抛售或大量买进股票,以致影响股价。这是一种不公平且违法的交易行为,违例者将面对法律制裁。
根据数据平台联手(Handshakes)的资料,洪友金于2003年10月担任董事,公司目前处于“债权人自愿清盘”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