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律师公会因新会长人选引发的争议闹得满城风雨,定12月22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以期厘清并改革理事会会长内部选举程序,为延烧一个多月的争议画下句点,维护律师业独立性,重振外界对律师业的信心。

在我国,律师公会不仅是律师的行业协会,更是新加坡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公会领导人推选程序、管理及决策方式,不仅影响内部运作,也攸关行业独立性、公众利益与法律专业标准。

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简称“特大”)的动议是由两名前会长刘比得和詹德拉·莫翰(Chandra Mohan Nair)分别提出与附议,定在新加坡温德姆酒店(Wyndham Singapore Hotel)举行。

由公会两名前会长刘比得与詹德拉·莫翰领导、提出召开特大请求的会员,日前向会员发送《特大联署要求文件汇编》,涵盖历史资料、法令条文、动议书及程序争议等,为这项动议提供理据。

《联合早报》参考这份长达128页的资料,对律师公会的独特性与历史争议梳理一番,帮助读者理解事件的背景和脉络。

延伸阅读

律师公会拟在特大提六动议 对参与投选会长理事表不信任
律师公会拟在特大提六动议 对参与投选会长理事表不信任
不满部长任命理事成会长 律师公会会员拟召开特大
不满部长任命理事成会长 律师公会会员拟召开特大

历史起点:1966年《律师专业法令》

新加坡律师公会是根据1966年《律师专业法令》(Legal Profession Act,1967年生效)设立的法定团体,至今已有58年历史,主要经费来源为会员费和培训项目。

与普通行业协会不同,它不是单纯的民间组织,而是拥有明确法定职责和权力,包括:

• 维护行业准则。

• 协助政府与法院立法,也协助维护与实施新加坡法律。

• 协助公众处理与法律相关事务,维护公众利益,包括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刑事被告提供代表。

律师相信是唯一由律师公会完全自我监管(self-regulating)的专业;其余专业如医生(有新加坡医药理事会)、牙医(新加坡牙医理事会)、会计师(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金融从业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等,均由政府或法定机构直接监管。

一旦律师被投诉,公会将自行调查惩处;若事态严重,则由大法官委任独立纪律审裁庭处理,并可进一步提交三司特别庭,予以吊销执照或除名等处罚。在整个投诉处理中,政府不会干涉。

核心争议点:建国总理李光耀介入与“法定理事”(Statutory Member of Council)制度起源

■李光耀为何介入

1979年改革前,理事会成员完全由选举产生。

1977年,时任总理李光耀对律师公会的自我监管模式提出严厉批评,一是纪律松散:公会在处理一些律师的刑事犯罪或不当行为时“畏首畏尾”(flinch from the unpleasant),只给予短期停职,未坚决除名,无法维持高标准职业道德。

二是政治隐忧:理事会中曾有“承认自己是共产主义者”的成员拉曼(G. Raman),政府唯恐公会落入不怀好意的少数人手中,利用选举漏洞控制公会,进而左右行业标准和政治方向。

■引入部长委任理事、强制投票制 

为解决上述问题,政府于1979年修订《律师专业法令》,引入两大措施:

• 法定理事制度:律政部长可提名最多三名资深律师成为理事会“法定理事”,确保公会在惩戒违规律师时秉公办理、维护高职业标准。

• 强制投票制:强制“沉默的大多数”参与选举,防止少数激进派控制领导层。

这一制度沿用至今,也是律师公会领导层最近改选引发争议背后的历史根源。

根据《律师专业法令》第66(2)条,大法官或总检察长可要求理事会披露与任何律师的不当行为投诉或纪律处分相关的事项或信息,律政部长则没有这权力。即使是法定理事,也不能随意公开信息。

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定理事透露,在他两年任期内,律政部从未向他了解任何会议或公会情况。

为何“谁做头”特别敏感?

律师公会约有6400名会员,理事会由15名通过年度选举选出的当选理事(Elected Member)及六名受委的法定理事组成(其中最多三人由部长提名,最多三人由理事会自行选任),任期两年。

理事会掌握公会运营权力,包括推选会长、两名副会长和财政等要职;任命和监督内部委员会;处理职场政策和纪律问题。

律政部回应《联合早报》询问时指出,受委的法定理事,身份就是理事会成员,并非律政部代表。“法定理事应像其他理事一样,以理事会和律师行业最大利益为准则。”

法律上,法定理事与当选理事享有平等权益。但近60年来,公会自有一套不明文规定:会长应由当选理事担任,以维护律师行业的独立性。

2025年11月,部长委任的法定理事迪内希·迪伦(Dinesh Singh Dhillon),当选为候任会长,打破了这不明文规定,因而引发律师界关于行业独立性的争议,有会员因此动议召开特大。

为顾及成员合理关切并维护律师界团结,迪伦日前签下“共识决议”,同意将会长职位让给陈清汉教授,从而平息争议。

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联合早报》,根据《律师专业法令》,普通会员大会和特大的主席通常由公会会长担任,主席可获得额外一票。他说:“会长与其他理事的权力差别不大,只是多一张票而已。”

新加坡律师公会2026年理事会已重组,由原候任副会长陈清汉教授担任会长。陈清汉身兼多职,包括王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以及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首席战略官。(海峡时报)
新加坡律师公会2026年理事会已重组,由原候任副会长陈清汉教授担任会长。陈清汉身兼多职,包括王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以及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首席战略官。(海峡时报)

新加坡律师公会领导层风波时间线

新加坡律师公会过去数月风波不断,问题涉及领导层选举、内部治理,以及职场文化等多个方面。

9月:网络论坛爆出公会有职场霸凌问题,超过60名员工中有20多人离职,事件引起律政部关注,要求律师公会尽快全面彻查。

10月至12月:公会审计委员会罕见委托外部律师事务所——义正律师事务所(TSMP Law Corporation)展开独立调查。多名前任及现任员工接受问话,内容涵盖职场霸凌、海外公干旅费报销,以及内部性骚扰投诉处理方式

11月至12月:律政部长在今年9月委任的法定理事迪内希·迪伦,以一票的微弱优势当选候任会长,引发会员对公会独立性的担忧。

两名前会长刘比得和詹德拉·莫翰提议召开12月22日的特别会员大会,并提出动议,要求把“只有由公会会员选举产生的理事才可担任会长”记录在案。

刑事律师苏呢尔随后提出第二轮动议,对部分投票支持不经选举理事出任会长的候任理事表示不信任;另一名律师马尼马兰也提出动议,要求未来会长由当选理事担任。

为维护律师界团结并顾及成员合理顾虑,迪伦与苏呢尔、刘比得和詹德拉·莫翰达成“共识决议”(Consent Resolution),同意将会长一职让给原候任副会长陈清汉教授接任,自己改任副会长。

12月22日:特大将在温德姆酒店举行。早前提出的动议,在各方达成共识后预计全部撤回,仅保留“共识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