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法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不同统治、危机与改革中反复塑形。从早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裁决方式,到制度化、专业化,再走向现代法院体系,司法发展的每一步,皆深受时代条件所左右。

在现代法治建立之前,14世纪的裁决权由拉惹或苏丹依习俗行使,统治权源自“神权君主”(Deva-Raja),法律、行政与执法高度集中。

19世纪议事屋调解民众纠纷

到了16世纪,苏丹不再独自裁决。首相(Bendahara)、天猛公(Temenggong,负责维持和平与治安)、海军司令(Laksamana)和港口与商贸官(Shahbandar)组成顾问团,依循马来习俗和习惯法(Adat Law)共同处理规章制定、执法与裁决事务,尚无现代的分权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