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下半年起,公众可以通过HealthHub应用自行设置,限制哪些在国家电子健康记录内的医疗资料可让他人查看或披露。
目前,公众要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从国家电子健康记录系统(National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简称NEHR)获取自己的健康记录,只能通过公共医院或政府综合诊疗所提出申请。
新加坡医药理事会说,这个改变让公众有更大的自主权,限制他人查阅自己的健康资料。
不过,未达法定年龄的年轻人是否有权自行设置查阅限制,尚未确定。一些未成年人可能患有属于敏感健康信息的精神科疾病等,不希望被人知道,甚至也不愿让父母知情。理事会因此建议卫生部与相关业者交流,制定适当措施,保障这类未成年病人的自主权与隐私。
另一方面,卫生部也提醒医疗服务提供者,向保险公司披露医疗信息时,不可毫无保留披露所有病历和病情,医生必须先知会病人,获得病人的明确同意,才可适当披露,特别是涉及国家电子健康记录系统里的重要健康信息。
卫生部说,即便根据医生和私人保险公司的合约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查阅与审核医疗记录”,医生也不能直接提供涉及所有细节的原始病历。
《联合早报》得知卫生部在1月9日,向本地所有注册医生、牙医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发出通告,提醒他们不能因保险事宜,查阅国家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病人信息。
卫生部:保险公司无权查阅及使用系统
通告指出,卫生部接获反馈,指保险公司与医生的合作合约条款,让保险公司有权“查阅、检查与审核”医生保存的投保人医疗记录。这些医疗记录,有可能包含医生过去从国家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获取的关键信息,以用作治疗参考。
至于接获多少反馈,卫生部没有答复本报。卫生部在1月9日,也向新加坡人寿保险协会、普通保险协会及七家提供综合健保计划的保险公司发出类似指导通告。
国会在本月12日通过的《医疗信息法案》也规定,预计到2027年,本地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准确、及时及完整地将病患的关键医疗信息,上传至国家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目前,私立医院和部分私人医疗业者没有接上这个系统,无法查阅或上传医疗信息。
卫生部回答本报询问时强调,国家电子健康记录系统仅供医护人员使用,而且只能用作诊治。“保险公司没有查阅和使用系统的权力,也不得要求或指示医疗机构、医生或牙医代为登录或查阅。”
任何人若因保险理赔等目的擅自查阅系统资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元,或监禁最长四年,或两者兼施。
卫生部也说:“保险公司应检讨并在必要时修订现有与指定医生的合约条款,确保条款内容与法律及专业规范保持一致。日后若出现问题,卫生部将与金融管理局一起跟进处理。”
卫生部说,医生必须发挥专业判断,确保披露的医疗信息,对保险理赔或核查评估是“相关且必要”的;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即使得到病人全权授权,也一律不披露。医生也不能把涉及大量医疗细节的原始病历,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而应单独写成医疗报告、备忘录或诊治摘要。
多名医生受访时说,共享国家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资料的出发点是好的,尤其在紧急时刻,能迅速掌握病人的过敏记录和病历,同时免去重复检测的时间和金钱浪费。但实际操作时,尚有一些细节未厘清。
肠胃及肝胆专科顾问医生韦俊韬说,电子记录可查阅不可下载,医生把资料写入自己的记录,过了一段时间,很难分出哪些信息是从系统取得的。
一些人有性病、抑郁症或自杀不遂的陈年病史,家人都不知道,更不可能让医生透露给保险公司。万一后来出现索赔情况,保险公司发现了这些病历,认为医生没有履行合约条款作诚实披露,要医生负起赔偿责任,医生就会陷入两难。
遇到这种情况,整形顾问医生莫文龙说自己会征求病人的同意,如果病人拒绝,他会请病人直接与保险公司沟通。不过,有的病人没有仔细阅读细节就签下保单,让保险公司有很大权利,医生也无能为力。
肿瘤专科医生黄醒荣也有同样隐忧,他建议卫生部和保险业者沟通,删除太偏袒保险公司利益的条款,制定可行之策。
家庭医生梁俊杰非常支持新法。他说,医生只是病历信息的“保管人”,并不是所有人,“我没有权利去推翻病人的决定。唯一的例外是法律规定或法院正式要求,我才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他也说:“保险公司有责任在客户签下保单同意书前,清楚地说明内容,不是等客户索偿时,才以这些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当然,客户须认真阅读所有细节来保护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