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约三成海岸线土地由私人地主或长期租用政府土地的企业管理。政府将修法,规定沿岸地主和长期租户承担责任,采取海岸防护措施和遵守准则,以确保海岸防线不间断,能抵御海平面上升的威胁。

公用事业局自去年9月开始与可能受影响的私人业主接洽,征询意见,并将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援,协助他们达到最低海岸防护标准。详情以后公布。

永续发展与环境部长傅海燕星期二(2月3日)在国会为《海岸防护法案》(Coastal Protection Bill)提呈一读,修订现有的污水处理及排水法令,明确划定政府部门、法定机构、私人地主,及租约期超过三年的公共土地租户,在海岸保护方面的责任,以及赋予公用局执法权。

修订后的法令会易名为“污水处理,排水系统与海岸防护法令”(Sewerage, Drainage and Coastal Protection Act)。

永续部和公用局发文告说,这项法案旨在确保我国沿岸形成连贯的防护线。因为在发生风暴潮等淹水事件时,任何未加保护的地段,海水都可能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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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代动工 海岸防护设施料需20年甚至更长时间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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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首次建造海岸防护墙 应对海平面上升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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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防护是一项长期事业,需要多年规划和建设,尽早提呈法案,是为了给予地主和业界充足时间准备和熟悉要求。”

我国有约三成的土地比平均海平面高出不到五米。根据研究,到了本世纪末,若全球碳排放仍居高不下,全球暖化加上暴风潮和涨潮的威胁,我国海平面可能上升多达五米。

公用局自2021年以来陆续针对不同地区的海岸线展开研究,制定相应防护措施。例如,在东海岸公园外海填海建设人工岛“长岛”(Long Island),以及根据去年完成的市区—东海岸海岸线研究,在新加坡本岛、布拉尼岛和圣淘沙之间兴建海岸防护墙。

会提前至少10年通知地主落实海岸防护措施

政府将负责约70%海岸线土地的防护,其余30%须由私人地主和长期租户(统称私人地主)自行落实,其中大多是工业用地,所有相关建设须事前获得公用局批准。

“当局会提前至少10年通知地主落实海岸防护措施,完工时间表须与各地点的海岸线研究进度相配合。这种分散式做法,让地主有更大弹性,按需要选择防护措施,同时把相关工程纳入发展规划中。”

永续部和公用局回复《联合早报》询问时说,私有和长期出租地段,多数分布在我国西南海岸,如大士、先驱工业园和裕廊岛,以及北部的圣诺哥工业园等。这些区域并非住宅用途,主要是船厂、港口,以及石油与天然气和制造业相关企业的所在地。

待个别海岸线研究完成后,受影响的私人地主将从2030年代初起陆续接获通知。

公用局预计今年中推出《海岸防护准则》(Coastal Protection Code of Practice),列明防护设施在规划、设计、运作和维护方面的标准,包括高度及与邻近设施的衔接。私人地主须根据准则建设防护设施。

法案也将为私人地主提供通行权限,让他们进入他人土地建设,确保防护设施间能够衔接。若拒绝配合属违法。

公用局将把海滩和附近公园列为短暂性淹水区,通过要求地主制定防洪应急方案,让公众平时能继续在海边活动。(档案照片)
公用局将把海滩和附近公园列为短暂性淹水区,通过要求地主制定防洪应急方案,让公众平时能继续在海边活动。(档案照片)

此外,公用局可把部分沿岸地区划为短暂性淹水区(transiently floodable areas),并要求地主制定防洪应急方案和定期演习。所谓短暂性淹水区,是指暴风潮期间可能暂时被淹没的地段,如海滩和公园。

防护设施建成后,都将收录在电子版的“海岸防护规划案”(Coastal Protection Interpretation Plan),方便承包商和注册用户查阅。

私人地主须委任防洪事务经理

除了建设外,私人地主也须负责防护设施的运作和维护。若设施出现损坏,须通知公用局并提交修复方案,同时必须委任防洪事务经理,协助落实海岸防护要求,并确保防护措施到位。

任何破坏海岸防护连续防线的行为,包括没有设置、破坏或擅自修改防护设施,最高可罚款20万元和监禁两年;未经公用局批准建设、改动或拆除防护措施者,最高可罚款2万元。

国会料在下个月对这项法案进行二读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