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回已故祖父留给他们的信托基金资产,三兄弟把父亲告上法庭获判胜诉,父亲须向基金做出近3000万元的赔偿。

高等法庭上诉审判庭三司裁定,答辩人沙詹不仅在长达10年里,对妻儿隐瞒信托基金的存在,还滥用受托人身份脱售属于基金的股票,并且把基金款项与自己的个人存款混合使用。

三司也认为,沙詹严重违反他受托管理信托基金的义务,为此谕令撤销他的受托人身份,改由专业受托人接管基金。

这起家族纠纷源于已故商人哈基欣达斯(Harkishindas Ghumanmal Bhojwani)在2007年逝世后留下的遗产。哈基欣达斯生前育有三个儿子,沙詹是其中一名。根据哈基欣达斯的遗嘱,他设立了一个为期30年的信托基金,受益人是沙詹的三个儿子与妻子,由沙詹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基金。

基金的资产包括哈基欣达斯持有的家族洋房权益,以及属于哈基欣达斯家族生意的股票,这些家族公司包括Shankar’s Emporium和Malaya Silk 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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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诉人是沙詹的三个儿子德文、桑迪普和迪利普,他们在2021年入禀高庭,指父亲多方面违反受托人义务,须为他对基金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

高庭在2024年判三兄弟胜诉。

诉辩双方之后就部分裁决内容提出上诉。上诉审判庭今年1月30日发表书面判决,裁定沙詹违反信托基金受托人的职责,须赔偿2998万5801元给信托基金。

根据判词,沙詹坚称自己没有对起诉人隐瞒信托基金的存在,但三司认为,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显示,沙詹曾在2007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即哈基欣达斯去世后的10年内,向妻儿透露哈基欣达斯为他们设立了信托基金。

起诉人收到关于家族洋房律师信才得知

诉方提呈的证据则显示,起诉人在2016年收到关于家族洋房的律师信,进一步追查后才得知,原来祖父为他们与母亲设立了信托基金,但父亲多年来都没有告知。

在管理信托基金期间,沙詹不当地转换属于信托基金资产的公司创办人股票,并且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脱售一些公司股票,导致信托基金蒙受损失。

另外,沙詹也把属于信托基金的款项,存入自己的个人银行户头,直到2017年才为基金开设特定的银行户头。沙詹辩称,即使基金款项与他的个人存款混在一块儿,他并没有私吞基金款项,不过三司指出,无论意图是什么,沙詹不当混用款项的做法已算是违反受托人的义务。

在重新计算沙詹转让和脱售股票的行为,对信托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后,三司谕令沙詹须对基金做出2998万5801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