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楼公寓女住户因楼上单位漏水而受影响,却在问题解决近一年半后才向分层地契局申请庭令,不但要求15楼住户维修并赔偿损失,过程中还两度把自家单位正上方的14楼邻居卷入诉讼而后撤回。
因错过有效的立案时机,13楼住户的赔偿申请遭全盘驳回,最终还得自掏腰包承担14楼和15楼两户人家的律师费。
涉案公寓High Point位于乌节路黄金地段伊丽莎白山(Mount Elizabeth)。
根据分层地契局星期三(3月18日)发布的判词,导致漏水的结构缺陷,源于15楼答辩人郑申爵的单位,他是已故母亲钟丽娟(译音)遗产的信托人和执行人。
2025年7月24日,申请人卡莉丝塔彼得(Calista Marella Peter,13楼住户)向分层地契局申请多项庭令,包括要求答辩人自费聘请建设局注册的承包商在10周内完成维修,直至测量师或漏水专家确认问题已解决,并承担损害赔偿金及相关律师与测量师费用。
然而,庭上确认,漏水现象早于2024年2月15日之后已彻底停止;申请人却拖延了近18个月才提出申请,且未提供任何理由。虽然这并不足以构成申请被驳回的最终理由,但确是个明显延误。
地契局说明,申请提出时,漏水问题既早已解决,就不存在要求‘纠正缺陷’的合法理据,当时唯一待处理的只是评估应付的损害赔偿。
但根据法律,裁决损害赔偿属于一项“附带权力”(incidental power),相关法律条款的核心考量在于提交申请时的状态——如果在提出申请时,缺陷已纠正,法律并不允许受影响的一方,仅仅为了索赔而立案。
换言之,索赔的先决条件是,立案时仍存在“悬而未决的问题”(outstanding issue)。既然申请提出时漏水问题已不复存在,当局便无权单独裁决赔偿金,因此须驳回本案。
不过,地契局也指出,申请人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追讨索偿。
两度向14楼住户一并索赔又撤回 反须承担律师费
除了索赔失败,申请人还须为诉讼期间两度撤回非正审申请(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承担额外的法律费用。
早在2025年8月27日,她曾提出首份申请,将自己住家单位正上方的14楼住户列为第二答辩人。
9月25日,她获准撤回这项申请,并重新提交;但当下被令为14楼和15楼两个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同年10月24日,她再度撤回第二份申请,结果被令支付14楼住户的律师费。
到头来,这起赔偿案排除了14楼,只针对15楼。2025年12月4日,双方调解失败,案件于2026年1月22日由地契局审理。
随着申请全盘驳回,地契局也下令申请人须向15楼答辩人支付讼费,但具体承担额将另行听取双方的陈词后再定夺。
本案申请人由加布里埃尔律师(Gabriel Law Corporation)代表;辩方由王凯洲(Aequitas Law LLP)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