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新加坡出生后不久获得印度尼西亚国籍,但继续在新加坡受教育,他称若在他国服兵役将失去印尼国籍,认为自己不必服役。男子29年前没有报到服役,他否认有罪,受审后被裁定罪名成立。
现年47岁的被告姚志海(Yao Zhi Hai Edmond,译音)面对一项抵触国民服役征召法令和14项抵触移民法令的控状。他否认有罪,案件于2024年7月开审,法官在上星期四(3月19日)裁定他罪成。
控方针对抵触国民服役征召法令的控状展开审讯,余项暂且搁置。控状指出,被告涉嫌在1997年1月24日没有报到履行国民服役。
根据控辨双方同意的案情,被告于1978年10月31日在新加坡出生,母亲是新加坡人,父亲是印尼人。父母通过印尼大使馆为孩子办理印尼出生证,并在隔年获得印尼公民权;被告在1983年获取印尼护照,父母也带着他的印尼护照到移民局通知当局。
被告在新加坡读完小学、中学和初级学院,间中也获得新加坡身份证。他一直以来都用印尼护照往返新加坡和印尼,从未持有新加坡护照。
1986年,被告的母亲签署改名契,称儿子未成年,为新加坡公民,把名字从印尼出生证上的Jauw Ming Siang Edmond改为现在的名字。
被告在18岁时收到中央人力局的注册服兵役的通知信,被告父母几次写信要求延迟服役,指被告是印尼人,若在他国服兵役将失去印尼国籍。另外,被告也将到美国念大学。
当局后来回信指,被告在本地完成教育,享受了新加坡公民的权利,因此必须服役。被告父母多次写信,也通过律师写信要求不让被告服役,指被告将放弃新加坡国籍,以后计划在印尼工作等。
被告也在2003年通过新加坡驻印尼大使馆,向移民局申请放弃新加坡国籍,但移民局回信说将暂时搁置被告的申请,直到被告与中央人力局的事情解决。
被告2005年与新加坡女子结婚,申请永久居留权时,移民局回应指他是新加坡公民;被告的女儿三年后在新加坡出生,被告申请短期探访证获准,这段时间他都是用印尼护照入境。后来,在一次申请延长短期探访证时被捕。
根据法官的书面口头裁决,辩方在审讯中辩称,移民局和国防部都知晓被告持印尼护照,但仍允许他在1997年至2021年间多次出入境,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被告始终相信自己在年满22岁时,新加坡国籍便会被取消。
辩方指出,被告的母亲供称,在1999年2月曾为另一名儿子申请出境准证的事宜,与中央人力局人员会面。官员起初说,由于被告尚未履行服役的义务,须为两人各提交一份担保金。但是,这名官员隔天又说不需要担保金,且另一名儿子的出境准证问题也已经解决。
辩方也指,被告母亲称在2004年在雅加达与一名已故人士会面,对方称被告服兵役的问题会解决。因此,被告认为自己已无需服兵役,产生实质性的合理预期。法庭文件已删减这名已故人士的资料。
控方指出,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的会面曾经发生。印尼国籍法只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会丧失印尼国籍,被告不能以此为依据相信自己法律上允许不服役。被告在认为自己没有服役义务时,也没有做出任何谨慎查证。
国家法院法官李函隆指出,被告清楚自己虽然持有印尼国籍,但也是新加坡公民,中央人力局已明确告知,他有服兵役的责任。被告选择不报到服役,是为了避免印尼国籍法下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与受到法律强制或授权而必须这么做,并不是一回事。
另外,这项罪行属于直接罪责(strict liability),即控方只须举证显示被告确实没有这么做,无须证明被告的犯案意图。
案展4月28日下判。根据法令,被告可被判坐牢最长三年,或罚款5000元,或两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