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常进出女性友人家,且常独自带她9岁女儿出外。女友人的女儿视他为大哥哥,女友人也觉得他待女儿如己出,怎料若干年后竟爆出他曾性侵女儿,让她为自己口交。

如今50岁的被告,案发时年龄介于39岁至40岁。受害女童当时的年龄介于9岁至10岁。女童的母亲是被告的朋友。

案件星期一(3月30日)早上在高庭审理,被告共面对五项控状,包括性侵和严重非礼的罪状。他承认其中一项性侵罪,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纳入考量。

为了保护受害人,法官谕令媒体不得报道任何可泄露受害人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姓名。

调查揭露,2015年的某天,受害女童的母亲介绍被告给女儿认识。当时,受害女童和母亲与外公外婆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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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期间,被告会频繁出入受害女童的家,偶尔大门没上锁,他就会直接进屋;有时则是外公外婆为他开门。

被告时常会带受害女童出门吃饭,也曾数次带她去游泳,受害女童视他为大哥哥,女童的母亲则觉得被告把女儿当亲女儿一样对待。

女童第一次遭性侵当天,被告在寻得女童母亲的同意后带她出门,称要带她去找母亲,但被告却带女童到附近的另一座组屋。

被告称带她去吹风,带着她爬楼梯,在某层的楼梯间停下,让女童面对他坐下,接着被告脱下裤子引导女童帮他。

女童当时并不理解被告在做什么,只是依照指示行事。被告满足后,便穿回裤子,再带着女童去吃饭,才把她送回家。

几年后,受害女童已是16岁少女,她在一次辅导过程中揭露自己曾遭性侵。

完整报道,请翻阅2026年3月30日的《新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