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社诽谤官司星期二(4月7日)开审,诉方指彭博社文章具诽谤性,两名部长遭影射涉洗钱。

根据诉方开庭陈词,诉方认为彭博社文章的部分内容明显具诽谤性,根据通常、自然的字面意义(natural and ordinary meaning),对两名部长构成诽谤。

诉方指出,文章开篇就使用“容易引发激烈争议的措辞”吸引读者,并以标题将文章包装成一篇揭露本地超级富豪如何以“缺乏透明度”的方式买卖优质洋房的报道。

诉方表示,文章在解释如何达成这种“缺乏透明度”的方法及其背后可能促成洗钱的意义后,接着提及两名部长各自的优质洋房买卖交易。

除此之外,诉方指文章清楚表明新加坡政府应负起未能监管洗钱交易的责任,并使用“若再不监管,情况可能失控”等字眼,来描述包括两名部长各自优质洋房买卖交易在内的所有未申请买卖禁令(caveat)的优质洋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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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则否认文章内容对两名部长具诽谤性。辩方在开庭陈词中指出,文章的重点在于买家如何以“缺乏透明度”的方式隐藏优质洋房的购买行为。文中明确表明,尚穆根仅为出售人,而利用代理基金完成交易的是买方,因此相关内容对尚穆根不构成诽谤。

至于陈诗龙,辩方指他虽然身为买家,但文章表明买家以合法方式为自己的房屋买卖“争取隐私”,并不构成诽谤。更何况,辩方认为,陈诗龙从政前是上市医疗保健公司的首席行政官,而且身为部长,“财力之雄厚”乃“众所皆知”。因此,任何指陈诗龙可能为了洗钱而以“缺乏透明度”方式购买其房产的影射,辩方认为都是不成立的。

辩方说,即便法院认为文章含诽谤性内容,彭博社及记者已履行“负责任新闻报道”(responsible journalism)的义务,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因此应按照雷诺兹特权(Reynolds’ privilege),不构成诽谤。

诉方不认同辩方的说法,指上诉庭已在2009年审理《远东经济评论》文章诽谤时任总理李显龙和时任内阁资政李光耀一案时,明确表明雷诺兹特权不受本地法律承认。

当年辩方在上诉时引述一起2001年发生在英国的判例,指负责任的媒体有权刊登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即使这些内容可能对他人构成诽谤。

诉方指出,当时的上诉庭法官说,即便日后有法官决定引用此特权,新加坡宪法也只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诉方强调,彭博社并非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