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洋房,母起诉女儿!老妇在女儿离婚时入禀法庭,称女儿以240万元买私宅的钱,近半是她出的,因此要法庭裁定她是私宅屋主,有房子受益权。  

据高庭判词显示,起诉人哈佳(Hajjah Noor Jehan Binte Mohamed Ghouse)是一名女商人,与答辩人诺菲茹兹(Nur Fairuz Magnus)是母女关系。

《新明日报》报道,女儿在2018年底至2019年1月初,购买了三巴旺华克哈山通道(Wak Hassan Drive)一带,价值240万元的有地私宅。

女儿后来在2019年2月9日结婚,等购屋手续完成后,便与丈夫、父母以及外婆搬到洋房同住。

到了2024年9月12日,女儿入禀回教法庭启动离婚程序,母亲则在隔月向高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判她有私宅的受益权(beneficial interest),在私宅变卖后可分得卖屋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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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称,女儿当时没钱购买洋房,于是答应帮忙,将102万零378元借给女儿。

为证明立场,母亲将一张手写便条呈堂,里面显示母女同意在私宅卖掉后,收益以两人的现金贡献来分配。

母不服裁决提上诉

不过法官指出,除了这张手写便条,母女也在2024年8月,到律师楼签订一份借贷协议,其中没提到母亲有任何私宅权益,只列明女儿偿还借贷的条件。

法官认为母亲提供的钱是借款,最后裁定洋房若售卖,利润按照母女的现金贡献来分配。如果审理离婚案的法官认为洋房是女儿与丈夫的婚姻资产,女儿就必须从被分配到的婚姻资产中,偿还母亲的贷款。

母亲对裁决不满,已提出上诉。

完整报道,请翻阅2026年4月19日的《新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