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为了数百万元咖啡店租金收益对簿公堂,高等法庭上诉审判庭认为,亡母一封信指向姐姐才是咖啡店全部实益持有人,为此决定推翻高庭裁决,改判姐姐无须代亡母偿还租金给弟弟。
引起纠纷的咖啡店位于义顺72街第747座组屋,多年来出租给口福集团经营。
上诉审判庭三司星期二(5月5日)以二比一多数裁定,姐姐程雪娇(75岁)上诉得直。二司认为,尽管程雪娇的已故母亲徐依珠与弟弟程文来(70岁)是咖啡店租约的注册业主,但实际上,徐依珠持有咖啡店100%的实际权益。
二司指出,徐依珠生前立下多份遗嘱,其中2015年的遗嘱附上一封信写明,当年是由徐依珠出资买下咖啡店的30年租约,咖啡店所有租金收入也归她所有;程文来当时知道信件内容后未提出异议,或追问为何所有租金收入都属于母亲,换言之,程文来接受书信内容。
程雪娇在上诉判决出炉后告诉《联合早报》,过去这段时间既漫长又煎熬,因为她始终不希望家人之间的纠纷演变成对簿公堂的局面;对她而言,这场官司从来不只是金钱的问题,而是要守护双亲多年来辛苦建立的心血。她希望随着法庭这次做出上诉裁决,家人能放下过去和往前看。
根据判词,徐依珠与丈夫生前育有八名子女,程雪娇是长女,程文来则排名老四。父亲从1974年起经营名为“Hiap Hoe”的咖啡店生意,最早的店面设在三巴旺。
到了1980年代,父亲向建屋发展局租下义顺单位,改在那里经营咖啡店。1997年5月,父亲中风后,把Hiap Hoe生意转让给徐依珠与程文来,他之后在2004年过世。
1998年底,徐依珠和程文来与建屋局签署协议,以143万余元买下单位30年租约,并为此向金融公司贷款108万元。这笔贷款已在2004年还清。
同时,从1998年10月起,母子俩将单位出租给庞琳夫妇,后者是口福集团的经营人。1998年10月至2018年6月,咖啡店所有租金皆直接支付给徐依珠;之后,在程文来的要求下,口福集团开始分别支付租金给徐依珠与程文来,两人各得一半。
徐依珠在2021年逝世,程文来隔年发起官司,称自己持有单位租约50%权益,因此母亲在1998年10月至2018年6月所收到的租金,有一半属于他。《联合早报》得知,咖啡店的租金收入一年可达约35万元,20年的租金收入或达700万元。
由于母亲在世时,交由程雪娇与另一名女儿处理财务,程旺来为此把姐妹列为答辩人,向她们追讨款项。程雪娇也是母亲遗产的遗嘱执行人。
高庭早前审理案件后判程文来胜诉,但把他应得的租金比例定为37.65%,而非他所要求的一半。高庭主要依据双方当初购买咖啡店租约的出资比例,即徐依珠先付35万余元现金,剩余款项由母子俩联名申请贷款偿还,以此推定两人的实益分配与租金收入比例。
程雪娇不满高庭裁决,以个人与遗嘱执行人的身份,通过杨来福和萧富鸿两名律师提出上诉,由高等法庭上诉审判庭吴必理法官、加南拉美斯法官和王少凌法官审理。
裁定程雪娇上诉得直的吴必理法官和王少凌法官认为,不能单凭程文来的名字出现在相关合约或文件中,就认定他持有咖啡店的实益;更具有说服力的是,比较徐依珠与程文来在咖啡店业务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在二司看来,证据显示徐依珠长期参与咖啡店的经营并扮演关键角色,而程文来充其量只是偶尔和有限地参与。
二司也认为,高庭审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徐依珠在2015年所写下的信件内容。另外,程雪娇与程文来在2018年的短信沟通记录显示,当时咖啡店须申请更新使用户外空间的准证,并且需要程文来的签名,程文来于是借此机会向家人施压,要求自此分得一半租金;二司指出,关键是,当时程文来没有提出追讨2018年之前的租金收入,因为他知道自己无权这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