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若有企业或投资者,想大举买下或入股本地电视台、报业公司等媒体机构,政府将有更大权力介入审查,既保障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也确保这些平台不轻易受到“不当影响”。
数码发展及新闻部兼保健卫生部高级政务部长陈杰豪,星期三(5月6日)在国会为《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修正)法案》提出二读。
法案一旦通过,当“受监管人”(regulated persons)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出现变动,并可能使公司的决策和运作受影响,就须先获资媒局批准。
这类变动包括,取得受监管人30%或以上权益、有效控制运营权,或接管整体媒体业务。
目前,“受监管人”指的是持有报章出版准证的报业公司、广播执照持有者,以及受广播执照监管的实体,例如新传媒和新报业媒体。当局没有透露目前共有多少“受监管人”。
陈杰豪指出,《广播法令》和《报章与印刷馆法令》早已规定,任何人若要成为广播公司或报业公司的5%大股东、12%控制者或间接控制者,都须先获部长批准。
新增的“30%”门槛,则进一步加强资媒局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审查权力。
他举例,修法后,若一般企业想收购本地付费电视业者,如新网(SingNet)或星和视界(StarHub Cable Vision)三成或以上股权,将须先获资媒局批准。这与电信业现行做法一致。
陈杰豪说:“我们重视由谁拥有和控制这些公司,因为这些公司会影响国人获取信息的环境,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和假信息盛行的时代。”
媒体业者若垄断关键资源妨碍竞争 部长可下令分拆业务
法案也赋予资媒局更大权力,可直接发出指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陈杰豪以电信业为例说,若服务供应商在用户仍受合约约束期间,突然调高价格或更改配套条款,这将对消费者不公平。
资媒局2015年已禁止这类做法,当局可先发出指示迅速介入,之后再更新相关准则。
不过,媒体业目前没有类似安排。资媒局往往须先修改准则后,才能采取行动。修法后,资媒局可直接发出指示,更快处理这类问题。
此外,资媒局也将有权索取特定资料,以协助监管,例如调查某人在受监管实体持有多少股权或投票权。
另一方面,若受监管人垄断重要媒体资源,或拥有庞大的市场影响力,以致严重妨碍竞争,部长未来也可下令分拆业务。
陈杰豪说,这是重大监管干预,因此应由部长层级决定。
法案也更新“受监管人”的定义,把部分现有定义未涵盖、但拥有相当影响力的新企业结构纳入监管,例如持有报业准证的非传统报业公司,以及持有广播资产的商业信托。
九名朝野议员参与二读辩论时,关注部长权力是否过大、法案会否影响媒体多元性,以及对小型业者的影响等问题。国会星期四(7日)继续辩论这项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