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重要媒体资源被垄断,或拥有庞大的市场影响力,以致严重妨碍竞争,部长将可下令分拆业务。但数码发展及新闻部兼保健卫生部高级政务部长陈杰豪强调,拆分令将是最后的方案,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以及所有监管工具都无法奏效时才会行使。
国会星期四(5月7日)三读通过《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修正)法案》,未来若有企业或投资者,想大举买下或入股本地电视台、报业公司等媒体机构,政府将有更大权力介入审查,有关拆分令是措施之一。
共有11名议员在星期三(6日)和星期四参与《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修正)法案》二读辩论。不少议员关注部长的权力是否过大,尤其是部长可下令受监管者拆分业务的权限可能对企业带来重大影响,也可能重塑市场结构;议员因此呼吁政府说明相关的指导原则。
受监管者指的是持有报章出版准证的报业公司、广播执照持有者,以及受广播执照监管的实体,例如新传媒和新报业媒体。
陈杰豪:法案涵盖非常特定的受监管关键媒体实体
陈杰豪阐明,部长必须在符合三项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拆分令。这项条款参照《电信法》的现有权限,但政府多年来从未行使这项权利。
受监管者必须拥有其他人难以复制,并且会阻挡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庞大媒体资源,或是掌握庞大的市场主导力,导竞争者一旦不使用他们的服务,就不能有效地为市场提供媒体服务。
此外,除非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已经耗尽所有监管方案,或是现有的监管工具不足,否则部长不能下令拆分媒体业务。部长也必须根据法律框架,评估并确保拆分令符合公共利益,以及评估是否必须要有拆分令,才能促进媒体领域公平有效的竞争。
陈杰豪说:“正因为这是一项严重的干预措施,这项法案确保这样的权力只能在特定情况,为特定目标,并且在所有监管工具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同时,所下达的指令规模必须和所针对的竞争损害程度相符。”
也有议员关注新条例会否影响媒体多元,以及对小型业者的影响。
陈杰豪表明,小型业者并非这项法案的重点对象,法案涵盖的是非常特定、受监管的关键媒体实体。
他说:“这些修正是为了避免大型业者不公平和竞争,和潜在的市场支配行为,这可能阻碍其他业者加入媒体行业,并影响他们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