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保安人员在公寓值班时,称为“追逐”送货员而不慎失足扭伤脚踝;她放弃原本可获约半年薪金的工伤赔偿,把雇主告上法庭索讨更高赔款,最终败诉并须支付1万余元讼费。

审案法官黄献萍指出,起诉人妮玛拉称雇主有责任照顾员工安全,却未能具体说明雇主在哪些方面失责或疏忽,因此索偿无法成立。而且,从电眼画面可见,妮玛拉失足前步伐缓慢,并非所称的“追逐”送货员,她所面对的风险与一般居民在公寓停车场步行时无异。

法官提醒,在工伤赔偿法令(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Act)下,受伤雇员无须证明雇主失责,便可获得工伤赔偿,若想追讨更高赔款,雇员可以选择放弃工伤赔偿,改为入禀法院打官司,但如此一来,雇员须在庭上证明雇主失责,否则最后可能两头落空,而且还得承担讼费。

根据法律,雇员无法在工伤赔偿法令下获赔的同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索讨赔偿。如果雇员是在事故发生一年后发起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法院也无权改判予雇员原本可依据工伤赔偿法令所获得的赔偿。

黄献萍法官日前发表判词阐明裁决理由,并在星期二(6月9日)谕令妮玛拉支付1万1577元7角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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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词,这起事故发生于2021年8月4日,地点是盛港芬薇路(Fernvale Road)某公寓内。妮玛拉当时受雇于保安服务公司Acestes,在公寓入口值勤。

她称,一名送货员当天骑脚踏车抵达公寓后,拒绝按照规定登记,并直接进入公寓。她上前追赶时,因地面凹凸不平而扭伤右脚踝,造成工伤,伤势相当疼痛。但公寓代表驳斥,如果有送货员不肯配合,保安人员应立即通知主管,公司从未要求保安人员须追逐送货员。

法官:起诉人事发时步伐相当缓慢

法官指出,从公寓电眼所捕捉到的画面可见,妮玛拉事发时步伐相当缓慢,失足地点看不出有任何异常,诉方也未提呈任何证据显示地面不平或湿滑。

此外,妮玛拉称雇主未提供足够安全措施,却没有进一步说明少了哪些措施,或雇主在哪些方面有所疏漏。法官强调,诉方无法单凭妮玛拉在工作时受伤,但没有证明雇主如何失责的情况下,就要求获得赔偿。

劳工总监之前已评估妮玛拉可为这起工伤事件,获得金额超过她半年薪水的赔偿,但妮玛拉选择放弃这笔赔偿,改为上法庭打官司。判词没有披露妮玛拉的月入多少。

法官在判词尾声强调,律师有责任为当事人仔细评估案情,分析在工伤赔偿法令下和打官司索偿这两个途径的利与弊,“律师应在认为有足够表面证据支持索偿诉求的情况下,才建议当事人按照普通法提出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