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不满总检察署介入并终止她以蓄意伤人罪名对兄弟提出的私人检控,向高庭申请推翻有关决定,但遭驳回。法官强调,总检察署有权在私人检控案件的任何阶段介入、接手或终止检控。

高庭法官郭民力指出,女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检讨申请,也未能证明总检察署在作出相关决定时对她有差别待遇。

根据新加坡宪法,总检察长有权发起、执行或终止任何刑事检控。刑事诉讼法也阐明,即使案件是由私人而非总检察署提控,总检察署也有权在案件审理的任何阶段介入和接管,并且决定继续或终止检控。

根据高庭星期三(6月17日)发表的判词,2023年1月21日农历除夕,女子王菁菁在家中与兄弟王清保发生冲突,判词没有披露两人的年龄。

事发当天,王清保看到王菁菁提高声量与父亲说话,以为她在欺负父亲,于是冲上前将她推倒并殴打她的脸部。他当晚通过手机短信向王菁菁道歉。王菁菁随后住院两晚,医疗报告显示她的鼻梁与下颚疼痛,左耳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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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菁菁事后报警,并向法庭申请个人保护令,禁止王清保对她使用暴力。警方完成调查后,她于2024年4月入禀国家法院,以蓄意伤人的罪名,对王清保进行私人检控。

案件审理期间,王清保称愿意认罪,并通过代表律师寻求法庭判他接受社区服务令即可,但王菁菁要求法庭判处监禁。审案法官考虑到这是一起家庭纠纷,因此指示王清保的律师致函总检察署征询意见。

2024年7月,总检察署援引刑事诉讼法介入案件,并决定终止检控。法庭随后批准撤销案件,警方也向王清保发出严厉警告。总检察署致函王菁菁解释,当局是在考虑所有案情与情况后,作出相关决定。

王菁菁不满结果,先后向国会议员、律政部长及总理公署反映情况。直到2026年3月,即案件终止约19个月后,她才向高庭申请延长时限,并寻求推翻总检察署终止检控的决定。

当事人逾期提出申请 未能证明受到差别待遇

郭民力法官指出,法律规定,当事人若要挑战有关庭令,原则上须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王菁菁持续向不同政府部门申诉至2025年6月,但之后仍相隔约九个月才入禀高庭;她提出的须照顾母亲及处理住家装修等理由,也不足以合理解释延误。

法官强调,即使法庭批准王菁菁逾期提出申请,其要求推翻终止检控的诉求也不会成功。王菁菁称总检察署没有公平处理她的案件,但法官认为,王菁菁未能提出任何表面证据,证明自己受到差别待遇,或显示总检察署滥用检控权力。

法官指出,上诉庭已在过往案件中阐明,并非每一名违法者都必须被提控,也并非必须以最严重的罪名提控,因为这么做未必符合公共利益;控方在做出检控决定时,有权且有责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公共利益、违法者个人情况及罪责程度等。因此,尽管在本案中,电眼拍到事发经过,且王清保也愿意认罪,但不能单凭这些情况,就认定总检察署终止检控的决定是武断的。

法官最终驳回王菁菁的申请,并谕令她支付总检察署7000余元的讼费与开支。(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