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6月29日)起,在网上遭人骚扰、恶意公开个人资料,或散布私密影像,受害人可向新成立的互联网安全委员会举报,要求尽快移除相关内容或限制加害人账户。
受害人若有意提出民事诉讼,也可依据新生效的法定侵权条文追究责任。
互联网安全委员会(Online Safety Commission)星期一投入运作,为13类网络受害人提供专门且较便捷的求助渠道,首阶段受理最常见的五类。新加坡也是少数设有这类专责机构的国家。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将为委员会提供支持。
国会去年通过《互联网安全(援助与问责)法令》,决定设立互联网安全委员会。法令以及当中有关法定侵权(statutory tort)的条文,也于星期一同步生效。
委员会首阶段受理的五类最常见、也最严重的网络伤害包括:散布私密影像、散布虐童影像、恶意公开隐私(doxxing)、网络骚扰,以及网络跟踪。其余八类网络伤害会分阶段实施。
举报者须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长期准证持有人。18岁以下受害人可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举报,也可书面授权他人代办。
其中,涉及散布私密影像、散布虐童影像,以及恶意公开个人资料的案件,受害人可直接到互联网安全委员会网站(www.osc.gov.sg)举报。
至于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则须先向有关网络平台举报。若平台在24小时内没有回应,或回应不足,受害人才可向委员会求助。
互联网安全委员会发言人说,网络平台对旗下服务有直接管理权,也有保障用户安全的义务,因此规定受害人先向平台举报,是为让平台履行应尽责任,在政府介入前先采取行动。
不过,私密和虐童影像,以及恶意公开个资造成的伤害往往较迫切,因此允许受害人直接向委员会举报。
举报时,受害人须填写事件经过,并提交相关证据,例如网址、截图、照片或影片等;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案件,还须提供曾向平台举报的证明。
委员会可要求网络平台移除内容
委员会接获举报后会进行评估。若委员会总监有理由怀疑网络伤害已发生,可向发布内容者、群组管理员或平台,发出具法律效力的指示(direction),要求移除内容、限制账户互动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制止伤害继续扩大。总监也有权不受理举报。
若有关人士或平台拒绝遵守指示,构成刑事罪,可面对最高2万元罚款、最长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机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若平台持续拒绝配合,总监也可进一步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阻断相关网站,或要求应用商店下架相关应用。
若不满委员会决定,符合资格者可在14天内免费申请复议(reconsideration),这包括受害人和接到总监指示者,例如发布内容者、群组管理员或平台。
若仍不满意复议结果,可在14天内向独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申请费为200元。上诉委员会由数码发展及新闻部长委任六名成员组成,主席是新加坡社科大学法学院院长周贵和教授。
法定侵权让受害人可索偿
除了成立委员会,新法也增设法定侵权条文,为网络伤害受害人提供更明确的民事索偿依据。
这些法定侵权条文直接规定网络生态中,不同角色(传播有害内容的人、网络群组或论坛管理员,以及平台)须履行的义务。
例如,管理员和平台在接获受害人按规定格式发出的“网络伤害通知”(Online Harm Notice)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合理措施处理事件,否则受害人可据此提出民事索偿。
受害人可从星期一起,通过律政部网站填写网络伤害通知。
互联网安全委员会强调,将贯彻“不推诿”原则(no wrong door)。无论受害人先向委员会、警方或其他政府机构求助,当局都会转介到适当的援助渠道。
数码发展及新闻部长杨莉明,星期天(28日)傍晚在脸书发文说,网上的不当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人,若长期放任,也可能让人习以为常,进而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她指出,成立互联网安全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受网络伤害的公众,提供更有效的求助渠道,协助他们应对因网络内容造成的骚扰、恐惧、精神困扰和羞辱。
律政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也发文形容,互联网安全委员会投入运作,标志着我国在保护国人免受网络伤害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互联网安全委员会首任总监黄永吉,上星期三(24日)在媒体吹风会上说,委员会目前有近40名人员,分别负责互联网安全、法律及调查等工作,未来若有需要,将增派人手。
“长远来看,我们希望这些措施能营造更文明的网络环境。若能达到这个目标,我们最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