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批准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的上诉,推翻竞争上诉委员会先前的裁决,维持竞消委对两家仓储运营商因交换定价意图而违反《2004年竞争法》的裁决。

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of Singapore,简称竞消委)星期一(7月7日)发文告说,高院的这个判决确认,企业若与竞争对手交换机密或战略信息,包括未来价格或定价意图,都属于违法行为。

涉案的两家仓储运营商是在岌巴分销园(Keppel Distripark)提供服务的CNL Logistic Solutions Pte Ltd和Gilmon Transportation & Warehousing Pte Ltd。

竞消委在2022年11月17日对有关侵权问题做出裁决,指出两家公司的代表曾于2017年6月同另两家仓储运营商沟通,企图以与最大运营商相同的价格征收“自贸区附加费”(FTZ Surcharge),并随后在与客户谈判时使用有关信息。最终,四家运营商都征收相同的附加费。竞消委经全面调查后,认定这四家运营商的行为违法,对它们处以总计280万元的罚款。

两家涉案公司不服,于2023年1月向竞争上诉委员会(Competition Appeal Board,简称CAB)提出上诉;去年7月16日,上诉委批准它们所求,理由是竞消委未充分考虑两家公司在吉宝物流园仓储市场中所占份额较小等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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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30日,竞消委就此入禀高等法院。高院今年6月30日作出裁决,支持竞消委的上诉,撤销上诉委的裁定,恢复确认两家公司违反《竞争法》第34条。

高院指出,两家公司交换竞争对手的定价策略和征收附加费意图的信息,并以此说服客户接受涨价。法院驳回两家公司关于缺乏市场支配力的辩解,认定它们的行为并非是对竞争毫无影响的一般闲聊,而是实际帮助两家公司克服自身的劣势、促使客户接受涨价。

竞消委首席执行官高明新在文告中说:“高等法院的判决是一项重要提醒,即企业必须独立定价,不应与竞争对手协调或交换有关未来价格的机密信息,即使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较小,也可能因此触犯《竞争法》。”

他也指出,竞消委将继续坚定对反竞争行为采取行动,以保障本地的竞争和消费者。

竞消委也提醒企业,尽管不是所有竞争对手之间的信息交换都会损害竞争,但如果涉及机密或预期的业务策略(如未来价格变动),企业就必须非常谨慎。此类信息交换容易导致违法,如果是员工交换机密或战略信息,企业也可能面临巨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