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年满63岁后,未收到雇主的提前通知就被立刻终止雇佣关系。雇佣纠纷索偿庭指雇主的做法违反雇佣法令,须赔偿男子2万6350元。

审理案件的推事陈伟恩强调,即使雇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雇主不能以此为由,无视雇佣合约中有关给予辞退通知期或替代金的协议,就马上把员工解雇;本案雇主误以为自己有权这么做,结果违反了雇佣法令有关终止雇佣关系的规定。

另外,雇主坚称曾提供雇员续聘机会却遭后者拒绝,为此没有支付雇佣援助金的义务,但推事指出,雇主所提出的续聘期只有六个月,不符合退休与重新雇用法令中所规定的一年合约要求。

因此,推事谕令雇主支付男子所索讨的赔偿,包括1万1600元替代通知金,以及1万4750元的雇佣援助金。

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龄从2026年7月1日起调高至64岁,在这之前是63岁,并会在2030年前进一步调高到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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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纠纷索偿庭在7月13日发表的判词,男子于2025年3月满63岁,同年6月18日收到雇主的通知书,得知自己立即被辞退。雇主在信中告诉男子,由于男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自然终止,因此公司无须履行雇佣合约中有关给予两个月通知或替代通知金的协议。判词没有揭露雇主与男子的名字,男子在公司担任区域经理一职。

推事指出,雇主的理解是错误的。根据雇佣法令,雇主在解雇职员时,必须遵守双方所签署的雇佣合约给予通知期,或支付替代通知金。即使雇员已达法定年龄,雇主也必须遵守合约协议,但本案雇主没有做到这一点。

雇主未以合理方式 与男子沟通协商续聘安排

此外,退休与重新雇用法令规定,雇主须向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员提供续聘机会,否则就得支付雇佣援助金,但如果雇员拒绝接受续聘,雇主无须支付雇佣援助金。推事指出,雇主没有主动提供续聘安排,而是在男子提出相关询问后才这么做。雇主提议重新聘用男子担任培训人员的职务,月薪将从6428元减至4000元,续聘合约期为半年。

根据法令,除非双方同意,否则续聘合约期不得少于一年。男子询问雇主为何只提供半年合约,雇主解释,由于公司正进行内部重组,希望待半年合约届满后,再检讨是否继续保留有关职位。男子对雇主的安排感到失望,拒绝接受续聘安排,并要求雇主支付雇佣援助金但遭拒绝。

推事同意男子的立场,即雇主所提供的续聘合约只有半年,不符合法定至少一年的合约期;无论雇主提出什么理由,都不足以免除法令规定的最少一年的续聘期。

推事也认为,雇主在续聘安排上,未以合理方式与男子沟通或进行协商,包括要求男子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续聘安排,当男子因请病假而要求延长期限时,雇主不答应,接着在隔日发出解雇男子的通知信。而且,雇主全程只以电邮进行沟通,没有安排与男子面谈,连给予预先通知或提供替代通知金的礼貌都没有。

推事说:“一个人的职业生涯,比初入职场时所想象得更快走到终点,犹如晨雾很快便消散于旭日之下。今天代表雇主讨论续聘安排的人,总有一天会成为身处同样处境的雇员,并且希望雇主能以具有同理心、开放和尊重的态度处理续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