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虽然以“不知者无罪”为由,原谅一些无心之过,但在法律面前,情况就不一样了:即便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毫不知情,其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一名65岁的新加坡籍男子因屡次为中国籍妻子担保申请签证,即使表示对妻子使用假身份等事情“不知情”,还是成为移民法令新严格责任条文下首名被定罪的人,被法庭判处2000元罚款。

这也是移民法令第57(1)(ka)条文自2024年12月31日生效以来,首次有人在此条文下被定罪。根据该条文,在申请任何移民签证或准证时,申请人或本地担保人若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即便声称对信息的虚假性毫不知情,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担保人须负绝对责任

值得深思的是,为何要引入这一条文?答案很简单:无论当事人是否真的不知情,法律的核心依旧是,无论是申请人或担保人都必须承担起核实信息真伪的绝对责任。

一个人签署名字成为担保人的时候,便意味着自己对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法律上的承诺。因此,无论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都不能成为抗辩理由,更无法撼动其行为已造成法益侵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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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原则也体现在新加坡其他多项法令中。尽管“不知情”在某种程度上或可作为辩护因素,但不少法令都设有“假定条文”,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以诈骗案为例,骗子现在不断钻漏洞,诱骗人们出卖或交出个人资料供他们使用。根据我国《滥用电脑法令》,若将Singpass资料交予他人,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当中存有犯罪意图、或为换取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失,又或未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对方身份及所在地,法律将假定其触犯相关罪名。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万元,或监禁最长三年,或两者兼施。

也正因如此,新加坡警察部队和各个政府机构都不断提醒公众,千万要小心,不要沦为诈骗团伙的同谋。

在这方面立法,倒不是因为政府或法律严格,而是要明确阐明立场和责任,避免遭人滥用,或者是钻漏洞。

毒品也是一例。我国对毒品犯罪持零容忍立场,任何涉及毒品的案件,控方均会援引《滥用毒品法令》中的至少一项假定条文作为提控依据。这些条文载于法令第17节至第22节,其中第17节规定,若某人被证实持有特定毒品的重量超过法定最低标准(如超过2克海洛英),法律即假定其为贩毒而持有该毒品。

这类条文有助于司法机构应对实际执法中的挑战,避免嫌犯以“不知道自己携带毒品”为借口脱罪。在毒品案件中,“不知是毒品”不仅是无效辩解,举证责任也落在被告身上,须证明毒品并非自己所有。

每个人都应该在做决定前做好相应的核查等,避免沦为犯罪同伙。(王彦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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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义务高于主观认知

综观我国法律体系,在移民、诈骗和毒品等多个领域所确立的严格责任或法律假定原则,都贯穿着同一个原理:在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等重要课题上,公民的义务高于个人的主观认知。

日常生活中,不知者无罪或许尚有情理可言,话说开便无妨。但在法律面前,这既不能轻易成立,更无法成为免责理由。

法律不鼓励“装糊涂”,更不纵容“真疏忽”。它提醒每一位公民,在助人为乐或谋求便利之前,应首先审视自身的法律责任。

因为,新加坡的法治根基,需要将“核查”养成习惯,并且不接受以“不知情”做借口的新加坡人一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