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学校服务了17年的一名女行政助理,完成癌症治疗后回返工作岗位,却碰到雇主无法体恤她所承受的治疗副作用,不愿做出替代工作安排。雇佣纠纷索偿庭裁定,雇主违反合理照顾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法律义务,女子最终别无选择辞职,等于没有正当理由被解雇,雇主须赔偿女子2万元。
审理这起案件的陈伟恩推事指出,雇主以女子所提呈的医疗文件不符合校方规定的格式,以及女子的诉求“缺乏医疗证据”为由,不去正视女子的健康需求;除了不愿考虑让女子部分时间在家办公,雇主也限制她只能在指定时间,获准离开工作岗位去做复健治疗。
推事强调,雇主有权考虑运作情况,不必答应员工的每项要求,但雇主也有责任合理地考虑员工的医疗与康复需求,以及与员工探讨可行的工作安排。不过,本案雇主没有这么做,而是直接通知女子关于校方的决定,过程中没有协商的空间,做法不合理且缺乏敏感度。
雇主的一系列决定对女子造成极大压力,导致她每天哭泣和难以入睡,并且出现严重头痛和焦虑等情况,体重也持续下降。女子复工不到半年后离职,接着入禀雇佣纠纷索偿庭,援引《雇佣法令》索讨赔偿。雇佣纠纷索偿庭的索偿顶限为2万元。
根据索偿庭于星期三(8月12日)发出的判词,女子自2008年起,在本地一所国际学校的音乐部担任行政助理,判词没有揭露女子与学校名字。
2024年7月,女子被诊断患有第三期鼻咽癌,开始了为期数月的化疗与放射治疗,隔年6月获主治医生证明她适合复工。女子经历抗癌治疗后的身体大不如前,不仅关节疼痛、双手无力,还需要休息和接受康复治疗。医生也出具证明,说明女子仍受治疗副作用影响,建议雇主为她安排轻量工作。
女子复工初期适逢学校假期,可以居家办公。2025年8月开学后,她向直属主管说明身体情况,当时主管同意让她每周居家办公两天。不过,主管后来认为有关安排影响部门运作,包括当女子不在学校时,其他教师得兼顾处理行政事务。
两个月后,校方与女子开会并通知她,从隔天起必须星期一至五都到学校工作。校方也指出女子所提交的医疗文件不足,并要求她到校方所规定的诊所接受复工评估。
医生评估女子后发现,她双手握力只有正常水平约一半、无法提起5公斤重物,以及工作两三个小时后需要短暂休息,因此建议她每周一天居家办公,以方便接受康复治疗和应付疲劳,两个月后再做评估。不过,校方人事部两度追问医生,居家办公是否属“强制”要求,并强调女子的工作须每天到校,结果医生最终撤回原本的建议。推事认为,人事部并非真诚寻求澄清,而是在引导医生接受校方早已定下的立场。
校方后来也限制女子接受康复治疗的安排,只允许她离校参加工作日下午5时的疗程;若女子要更早离开参加其他时段的疗程,就必须请半天假或另找其他治疗单位。校方也反复向女子强调,她所提出的从事轻量工作的诉求,缺乏医学证据。
推事认为,讽刺的是,校方声称一连串的做法是出于善意,但事实恰恰相反。“这些行为完全欠缺一般人当面对处于弱势的人,所应体现的敏感度与关怀,更何况法律还要求雇主合理照顾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女子如果继续受雇,将面对健康进一步恶化的风险,推事指出,女子合理地选择辞职和保住健康,但她不算是自愿辞职,而是被迫这么做,在法律上属于被解雇。由于雇主没有正视她的健康问题并做出合理的替代安排,女子的解雇不具有正当理由,推事为此谕令雇主对女子做出赔偿,包括三个月的收入损失,以及补偿女子所承受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