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29岁男子因参与一起以加密货币为诱饵的千万元抢劫阴谋、用镀金铜条欺骗买家,以及把Singpass资料交给诈骗集团,星期五(8月14日)被判入狱26个月又4周。

被告蔡伟安承认欺骗、共谋抢劫和触犯电脑法令三项罪名,其余六项罪名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他因共谋抢劫原本须面对强制性鞭刑,但最终在近期上诉庭裁决的框架下免于鞭刑。

按主谋指示行事

案情显示,蔡伟安按照22岁同案被告马丁(Matin Syazwan Bin Marwan)的指示行事。两人2022年在餐馆共事时认识。马丁是主谋,因年纪较轻早前已被判入青年改造所。

马丁原计划以出售加密货币为幌子,诱骗三名潜在买家到珊顿大厦,再伏击他们,抢走约1000万元现金。2024年8月6日,他指示蔡伟安到勿洛北偷走一辆货车的车牌,为劫案准备逃跑车辆。蔡伟安隔天凌晨照做。8月13日,蔡伟安又按指示到珊顿大厦详细踩点,查看停车场、闭路电视位置、空置单位和出入口,并把照片和视频发给马丁。

不过,在计划实施前,两人因涉及黄金诈骗案被捕,抢劫阴谋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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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金铜条骗局发生在2024年7月。两人用每根45元购买的镀金铜条,诱骗两名受害者共支付了3万9800元。

如何定夺“共谋”“未完成犯罪”

根据刑事法典第120A条和第120B条,只要达成犯罪协议,即使罪行未得逞也可被定罪,并且共谋者应如同教唆有关罪行一样受罚。教唆罪名则写入刑事法典第109条以及第116条。上诉庭去年在“小股风暴”苏启文案中确立:如果被教唆的罪行确实发生,按照第109条文,被告须面对完整刑罚;如果罪行未发生,则适用第116条文“教唆未遂罪”。

第116条文过去规定刑罚不得超过主罪最高刑期的四分之一。2019年刑事法典修订后,法官有更大酌处权,即可按照案情与被告罪责定夺。而且,如果主罪带有强制性最低刑罚,“未完成犯罪”不自动适用同样的最低刑罚。

控方最初按照前例仍要求判处蔡伟安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罚,即监禁两年和六下鞭刑。但最高法院上诉庭今年7月在大学博士生高熊企图强奸案中作出裁决,为“未完成犯罪”确立了更明确的刑罚定夺步骤:先评估起点刑期,再根据犯罪进展和中止因素给予折扣,最后考虑求情因素。

控方因此改变了刑罚立场,指这个案件中涉及“未完成犯罪”,高熊案的刑罚框架因此适用于此案。

主控官指出,蔡伟安已完成踩点和逃逸准备,属中等程度进展;抢劫因警方介入而未能得逞,属非自愿中止干案。计入认罪折扣后,控方将求刑下调至13个半月到18个半月监禁。针对鞭刑,控方选择不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与同案被告马丁的刑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暴力抢劫并未实际发生,鞭刑的惩戒和阻吓必要性已显著降低。

综合考虑控方的陈词和辩方的求情,法官最终判处蔡伟安总刑期26个月又4周监禁。(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