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脚踏车回家途中,在人行道上撞上一名八旬老妇,导致对方跌倒后头部重伤不治,男子被判入狱一周,并被令赔偿死者亲属5000元。

被告哈里斯(Haaris Bin Sulaiman,22岁)面对一项因疏忽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控状,他星期一(8月24日)在国家法院认罪。

这起事故发生在2025年4月22日傍晚约5时39分,地点在梧槽路靠近武吉士村(Bugis Village)交界处的人行道,死者是一名83岁老妇。

根据案情,被告案发时20岁,是新加坡警察部队的全职国民服役人员,隶属甘榜爪哇邻里警局。案发当天傍晚约5时36分,被告在白沙浮商业城附近的脚踏车停放处租用一辆共享脚踏车,准备骑回剑桥路的住家取警察制服,并在傍晚6时30分前到邻里警局报到。

在人行道骑脚踏车的限速为每小时10公里。经卫生科学局分析,被告案发前的骑行速度介于每小时8公里至14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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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骑至案发交界处附近时,先经过三名行人,随后查看右侧是否有来车,却没有留意到左侧的死者,脚踏车左侧车把随即撞上死者,导致她跌倒并撞伤头部。被告见状立即停下,向死者提供协助,并电召救护车。

死者过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她的颅骨骨折、颅内出血,伤势严重,两天后(24日)下午约1时10分被宣告不治。

被告事后曾向死者家属提出支付5000元作为赔偿,但家属认为金额不足而拒绝。

控方指出,被告在案发前曾略微超过限速,但没有证据显示他在碰撞发生时超速。不过,当时人行道的人流量属中等程度,被告本应更加留意行人,并在必要时下车推行。

控方也说,本案的主要量刑考量为阻吓和惩戒,必须提醒脚踏车骑士保持警觉,因为任何疏忽行为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控方促请法官判处被告坐牢两周。

被告律师求情时说,被告在案发时没有超速,并对事故的发生深感懊悔。被告经济并不宽裕,但事后仍提出赔偿5000元,况且他下周即将步入大学,恳请法官不要判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