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大王”林恩强与子女宣告破产,引发另一起法庭诉讼,林恩强的外孙称母亲生前与姐姐有过协议,后者名下价值400多万元的公寓单位应属于亡母,为此向处理破产事宜的信托人追讨资产,但被高庭驳回。

本案中引起纠纷的公寓位于史蒂芬路一带的彩丽园(Chelsea Gardens),由兴隆集团创办人林恩强(84岁)的长女林慧清(59岁)于1997年以381万9270元买下。公寓项目于2001年8月取得法定完工证书。据《联合早报》了解,林慧清的单位目前市值超过400万元。

起诉人白俊廷是林恩强的外孙,亡母是林恩强的次女林慧宜,后者在2017年6月逝世。白俊廷以母亲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入禀法庭,声称阿姨林慧清代亡母持有彩丽园的公寓单位,要求法院裁定公寓属于亡母遗产,而非阿姨的破产资产。

林慧清与父亲林恩强及弟弟林志明(56岁)于2024年12月宣告破产,资产交由私人破产信托人管理。本案两名答辩人便是林慧清的破产信托人廖国雄与谢若琳。

根据高庭于11月5日所发出的判词,白俊廷称,母亲在2000年告诉家人,她准备在离婚后为母子俩购买私宅,并且希望能住在姐姐附近。林慧清当时已买下彩丽园的公寓单位,而且单位大小正好适合白俊廷与母亲,家人于是协议好把单位让给林慧宜,林慧清自己则在彩丽园购买另一套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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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俊廷称,由于发展商当时规定屋主不准在签下选购权书后马上为资产易名,因此林慧清未能顺利把单位转到林慧宜名下;家人商量后决定让林慧清做名义上的屋主,代妹妹持有单位,购买单位的所有款项也先由林恩强支付。

诉方指林慧宜之后利用她在两家船务公司所取得的股息,全数偿还拖欠林恩强的款项。林恩强与林慧清的说辞也支持诉方立场。

不过,审理此案的司法委员刘少玲指出,诉方未能提呈充分的书面证据如法律文件、电邮或是手机短信来支持其说法。在她看来,即使家人之间未必为信托安排做正式记录,但如果有关协议确实存在,林家成员过去20年却没有任何一则可佐证说法的短信,这让人难以置信。

司法委员认为,诉方声称发展商禁止买家在签署购房选择权书后转售房产,但那只能解释为何公寓单位最初没有登记在林慧宜名下,却无法解释林慧清为何在完成房地产交易后,仍未将产权转让给妹妹。

而且,银行户头记录与其他文件显示,截至2024年的公寓房地产税与管理费都是由林慧清支付,林慧清在其他法庭诉讼包括破产案中的说辞,也与本案有所出入。另外,在林慧宜于2017年逝世后,她的遗产清单中并没有本案的公寓单位。

司法委员在考虑所有证据后,决定驳回白俊廷的诉求。她说:“归根结底,他们(林家成员)的行为足以让人强烈推断,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为维护死者或白俊廷的房地产权益,而是企图在最后关头,通过诉讼避免房地产被林慧清的债权人追索。”(部分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