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订电影指引:如涉危害国安不宜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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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在港实施近一年,特区政府今天公布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检查员指引以全面落实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指引明确,如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有关修订今天刊宪生效。

综合路透社和香港电台报道,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及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因此,电影检查员在履行条例下的职务时,须遵守上述条文。”

发言人并称,电影检查制度建基于在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尽管基本权利(包括上映影片时享有的发表自由)应受尊重,但行使该等权利时同时受由法律订定及以达致合理目的(例如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公共衞生或道德)而必须作出的规定所限制。

条例规定,拟上映的影片须送呈电影检查监督,检查员可按条例决定影片是否适宜上映、对电影进行分级、要求删剪及附加条件。

检查员指引的修订还包括:检查员应小心留意影片中对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损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所作的描绘、刻划或表现,及可客观和合理地被视作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该等行为或活动的内容。

当考虑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时,检查员应顾及其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的职责,及香港居民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共同义务。

不过,有学者认为,有关修订,将收窄电影创作和题材的空间,令香港的电影制度更接近大陆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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