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为人脸识别立规:强迫处理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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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为涉人脸识别个人信息安全立规,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今天(2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宾馆、商场等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同时,《规定》坚持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按照告知同意原则,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针对手机应用通过捆绑授权等不合理方式强制索取个人信息,《规定》提出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同时,《规定》也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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