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修正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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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中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中新社引述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向全国人大做草案说明指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据报道,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同时,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草案也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

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草案也进一步加强对反垄断执法的保障。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义务,并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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