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大陆须经审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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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今天(20日)通过两岸条例修正,规定涉及台湾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人员前往中国大陆前须经审查会许可,同时要求大陆企业来台从事业务活动须经主管机关许可。

综合台湾《联合报》和《自由时报》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明定受台湾政府委托、辅助或出资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台湾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三年者,如要前往中国大陆地区,须经审查会许可。

此外,修法也针对中国大陆企业绕道第三地及借人头在台湾投资或进行业务,明定管理机制。根据法规,中企或中企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如果要来台湾从事业务活动,都需要经过主管机关许可,若违反可处以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而中企在台的人头也被列为处罚对象,最高也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修法也明确,若替中国大陆或境外敌对势力窃取台湾核心技术的营业机密,最终可判处12年监禁,1亿元(新台币,下同,465万新元)罚款。若犯罪所得超过罚金最多额,将根据所得利益的两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另外,修法也增订“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违法者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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