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排国手张常宁名誉权案宣判 被告公开道歉赔偿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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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女排选手张常宁诉被告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处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90日在某自媒体账号置顶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人民币,约0.2新元)以示惩戒及其他合理支出。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被告刘某此前在其自媒体账号直播时大肆发布针对原告的诽谤、侮辱性信息,引发大量网友进行转发截图评价,对原告进行恶评及贬损等。

上述信息的发布严重扰乱了原告张常宁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根据在网络平台获取的不实信息,继而在直播平台发表针对张常宁的一系列不实言论,公然在网络传播,其表述的言语用词,明显超出了一般言论的必要限度,具有强烈的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性质。且经过网络的扩散,给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当庭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愿意诚恳道歉,并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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