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居民防控期间借社区团购诈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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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龚某某在封控期间,假借团购“团长”名义预收小区业主钱款,发“疫情财”,最终以诈骗罪被提控。

据新京报报道,为提醒民众在特殊时期提防上当受骗,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公安部今天(5日)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四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龚某某诈骗案”。

龚某某利用特殊时期人们迫切购买物资的心理,化身假“团长”,4月7日从居住地一家山姆会员商店工作人员获悉社区团购信息。

接下来的两天内,龚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分别在上海市嘉定区的两个小区微信群内发布团购信息,并在微信群内谎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假借团购之名向参加团购居民预收钱款。

因该会员商店要求社区团购须出具居委会证明,龚某某甚至伪造居委会证明,向该店隐瞒自己不具有团购资格、未达到团购条件的事实。

龚某某共骗取73名被害人共计4.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9696新元),然后用上述钱款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及个人消费。

龚某某在组织团购期间,隐瞒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引起部分业主质疑。面对质疑,龚某某要么沉默,要么以“需要时间回账”“我心累”搪塞、拖延,继续隐瞒真相。后因团购业主催款并报警,案发前龚某某退还2.4万余元。

经被害人4月10日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同日抓获龚某某,立案侦查至同月17日,而后把被告人移送嘉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龚某某再退回赃款一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最终于5月12日以诈骗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据报道,除了“龚某某诈骗案”,今天发布的其他涉疫典型罪案主要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制作医用防护服予以销售、假冒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新冠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哄抬民生食品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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