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委托第三方上门核酸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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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发文规定,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在内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或委托官方核准执业地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上门开展核酸采样服务。

据新华社报道,上海市多部门6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冠病核酸检测服务行为的通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开展冠病核酸样本的转运,未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运核酸样本。对于确需上门采样的市民,辖区要组织符合核酸采样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上门提供核酸采样服务。

针对核酸检测价格管理,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时,应按照全市统一的冠病核酸检测项目和价格标准收费,不得另外收取“加急费”“上门费”等费用。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主动公开标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保障群众知情权。

此外,通知要求上海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服务的全链条监管,切实落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混管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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