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有性侵害犯罪记录人员

字体大小:

中国天津市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完善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据北方网报道,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星期二(9月27日)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强调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

在完善学校保护责任方面,《条例》强调,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明确校长、园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人,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条例》规定,学校应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修订后的《条例》还增设“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和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