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父母60岁后患病住院 独生子女可享带薪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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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修订养老服务条例,12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 

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星期四(9月29日)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主要涉及基本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介绍,江苏是中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截至2021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达到22.15%。江苏2015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养老服务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框架体例上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

《条例》规定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或优待。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或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条例》还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利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引导颐养住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日常生活便利化水平和生活品质。

规范养老机构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预先收取服务费的,应有服务协议约定,预先收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应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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