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前警长收贿50万港元被判一年半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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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前警长因收受50万元(港元,下同,约8万4800新元)贿赂金,被判处一年半监禁。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这名53岁的男被告李鸿发案发时为东区警区刑事调查队警长,四年前他透过亲友认识一名商人黄君游。而黄君游涉及与三合会社团收数集团成员有财务纠纷,黄的家属遭追债骚扰并收到追债信件,黄报警求助但未获立案处理。

李鸿发要求将事件呈报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透过任职惩教署一级惩教助理的兄长查核该三合会成员的服刑记录,要求刑事调查队警员协助找出该三合会成员的住址,随后李鸿发获得亲友所签发的一张金额50万元的支票。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陈永豪判刑时说,李鸿发收受亲友所提供的50万元贿款,协助黄君游与警方之间办理往来事务的查询及调查,陈永豪早前已裁定涉案50万元并非亲友向李鸿发作出的贷款,而是向黄君游提供协助的贿款。陈永豪指,背景报告内容份外正面,显示被告为市民及警队服务多年,是受人尊敬的警队精英,感化官也建议轻判。

陈永豪认为,被告身为警务人员而知法犯法,打击市民对警队的信心,即使他过往服务警队并对社会作出很多贡献,即时监禁是唯一判刑选择。他以监禁两年作为量刑起点,考虑被告过往良好品格及贡献、近年经历及身体问题,酌情减刑半年,最终判监禁一年半,另下令被告需向香港政府全数复还涉案50万元贿款,被告需于刑满出狱后14个月内先归还14万元,剩余36万元可以每月偿还1万元的形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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