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司法复核等案今早开庭 法官一个月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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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欧文(Tim Owen)的决定,同时也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欧文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的决定,以及入境处拒绝欧文工作签证的决定。两起案件星期五(4月28日)上午10时开庭。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听完双方陈词后说,需要时间考虑,将在一个月内裁决。

综合《星岛日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香港高等法院出入口附近星期五上午共有近25名反恐特勤队警员荷枪实弹到场戒备,法庭当天分别给记者和公众预留65个和近325个座位,让他们到庭旁听。

黎智英一方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大律师关文渭、大律师黄雅斌等代表。香港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及大律师何卓衡代表。黎智英女儿也到庭旁听。

黎智英星期五没有到庭出席聆讯,犯人席内空无一人。黎智英代表律师彭耀鸿提到,香港行政长官去年11月原本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在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但人大释法在明知行政长官的问题内容的情况下,选择不直接解答问题,只是解释了《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去年12月30日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并予以公告。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和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黎智英一方星期五在庭上认为,香港国安委只是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建议入境处拒绝批出工作签证则是越权,为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范围。香港律政司则认为人大释法指明国安委所作决定不受司法复核,故法庭应拒绝司法复核许可申请。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说需时考虑,将于一个月内颁布书面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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