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检星期二(11月25日)即“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综合第一财经和南方+报道,最高检当天公布相应典型案例:马姓男子虐待案,认定为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员关系依法惩处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

马姓男子与苗姓女友2021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

马姓男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女友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女友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其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其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马姓男子2022年4月因担心分手,不准女友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女友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

同年8月,女友发现马姓男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

同年12月10日晚,马姓男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女友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致使苗姓女友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姓男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姓男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该案是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除了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上门女婿”也认定属于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