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名男子超速行驶撞死一家三口,包括一名不到1岁的男婴,法院以犯罪心态是间接故意等为由,判处被告死缓,许多网民对这项判刑表达不满。
这起致命意外发生在2024年10月2日。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九天后通报,当时20岁的廖姓男被告,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三名行人。
大河报·豫视频曾报道,一名胡姓妇女发文称,她的儿子、儿媳以及孙子在所居住小区门口遭遇车祸,三人均不幸离世,事发时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接近130千米/小时。
央视新闻报道,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五(1月9日)对廖姓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2024年10月2日傍晚6时30分许驾驶电动汽车,载人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过时,与对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心情烦躁。
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被告驾驶车辆加速通过,并不顾对方劝阻持续加速行驶一段距离后,看见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受害者一家三口,被告随即踩刹车和打方向盘意图避让,但因车辆速度极快而撞击到被害人,致胡姓男婴(殁年不满1岁,由胡姓男受害者抱在怀中)当场死亡,王姓女受害者(殁年30岁)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姓男受害(殁年31岁)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廖姓被告先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不过,法院也认为,鉴于被告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是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判后答疑中指出,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许多中国网民对于这项判决表达不满,质问为何不判死刑。
